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
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诗8:4-5)。
圣约第二大要素就是领受圣约的人。上帝与人立约,这本身就凸显人的尊贵。我们反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但赞同注重教育、强调修养的人文主义,也赞同尊重人格、捍卫人权的人道主义。上帝不仅按照他自己的形象造人,赐给他治理全地的权柄,并且特别与人立约。这说明上帝本身也尊重人的自由,让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来作出抉择,承担责任。因此,上帝赐给人的律法乃是确保人的自由的律法。上帝赐给人的福音更是让人在基督里得自由的佳音。
因此,在此处特别强调人权,尤其是自由权,这种权利乃是“自然权利”,当然也是“神授权利”。诺克强调,《独立宣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就是“自然权利的原则和人民主权的原则”。[1]《独立宣言》的构想就是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上建构新的独立的政治体系。[2] 这种人权体现在以下七大原则之中,因为这七大原则直接涉及到基督教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所以我们称之为人道性原则。违背这些原则就是反人道、反人性、反人类的,当然也是反上帝、敌基督、无道德的。当然,不管我们如何强调“人权神圣”,人权本身不是绝对的,只有上帝的主权是绝对的,人权总是处于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泰勒强调:“没有绝对性的主体的权利(absolute subjective rights),因为任何主体性的权利都与一定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这种人权的绝对化在布莱克斯通那里已经开始,在其著名的《英国法释义》中,他宣称,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个人的自由是第二位的,而财产权则是第三种“每个英国人都生来具有的绝对权利(absolute right, inherent in every Englishman)。”[3]针对这种人权的绝对化、偶像化,赫智断然指出:“在上帝的国度中,绝不允许这种残暴的人权论,这种人权论目前正把所有政治社会都反转到疯狂的混乱之中。与此相反,这种崇高的责任论则使得所有人的心灵和生活都向耶稣基督的宝座保持美丽的和谐,也使基督国度中的所有子民都归向幸福。”[4]基督教所提倡的是神法、责任与美德伦理,即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人人都当承当自己当承担的爱主爱人的责任,在履行职责、攻克己身的过程中培养真正的美德。[5]
在七大人道性原则中,首先是人人平等的原则。英国法律家梅因强调:“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6]落后与野蛮的社会注重的是人的身份和地位,先进和文明的国家强调守约守法的责任和忠诚。正是在清教徒圣约神学中,因为对于上帝的主权和约法的强调,才延伸出来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身份平等观。当然,清教徒所强调的身份平等绝不是中国历代革命所强调的“打土豪,分田地”式的财富平等观,也不是法国大革命所强调的抽象平等论,更不是社会主义者所提供的经济平等论,他们所起强调的是每个人在上帝的约法之下在权利与尊严上的的身份平等。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基督教与美国所强调的“平等”绝不是“经济平等”,而是政治地位与社会身份的平等,尤其体现在个人权利与政治自由的保障上。哈耶克在其《通向奴役的道路》这本经典之作中所证明的是“经济平等”与“政治自由”不能并立,一旦试图利用革命暴力或国家法律的手段强制推动“经济平等”,人民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政治自由”的保障——财产权。[7]二十世纪苏联、赤色中国和柬埔寨所实行的国家计划经济造成了上亿人的非正常死亡,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人民在经济上的平等,最终造成的却是普遍性的贫穷、饥馑和死亡,这种平等成为贫穷、奴役和死亡上的平等。毫无疑问,真正的平等只能是在神权制和神法论中上帝与律法面前的平等:在上帝的主权之下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声称自己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在上帝的律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制定的法律对人的良心都不具有绝对性的权威,都当按照上帝的律法予以评判和改良。这种平等是上帝本来就赐给我们的,只是因着人的犯罪和堕落才出现了人欺压人的现象。
第二大原则就是明确承认人性败坏。在清教徒神学中,特别强调“人性的全然败坏”(total depravity),则会以教义直接影响了当初美国缔造者们的人性观和政治观。[8] 当然,这种败坏不仅指向范围上人的理性、情感和意志都受到了原罪和本罪的败坏;更是指向程度上,人的灵魂已经彻底遭受罪的污染和颠覆,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觉醒归向上帝,需要上帝特别的救赎性的恩典。因此,没有任何人能够自己拯救自己,也没有任何人能够拯救别人,人间的一切作为和制度都不能拯救任何人,我们不要期望任何人、组织或制度能够成为我们的救赎主,一劳永逸地为我们解决人性的问题。人的理性虽然能够认识上帝的存在、律法和赏罚,但人在情感上仍然自私自利、伤天害理,在意志上更是愚顽不化、自高自大,不肯归向上帝,归向上帝赐给的独一的救主耶稣基督。唯独上帝能够拯救罪人,唯独耶稣基督是上帝和罪人之间独一的中保,也唯独耶稣基督是人类唯一的救世主。即使那些得蒙上帝拣选、已经归信耶稣基督的人,生命中仍然有着残余的败坏,今生今世不能达到完全的地步。因此,不管是通常的罪人,还是已经归信上帝和主耶稣基督的圣徒,不仅需要坦诚地承认自己的败坏和无能,也需要谦卑地领受上帝的律法的约束和指导,自觉地尽自己当尽的本分。因此,不管是个人、家庭、教会还是国家,都必需谦卑在上帝面前,自觉地实行法治,以上帝的约法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这种对于“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的强调乃是英美保守主义的共同特征。[9] 同时,正是因为承认人无法改变人心,只有上帝才能改变人心,宗教自由和宽容才在美国逐渐确立起来。毫无疑问,如果我们不承认唯独耶稣基督是个人和世界的救主,就会有形形色色的宗教与政治狂人声称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离开就不行的“救世主”,更会有各种形式的野心家打着“自由”、“平等”、“博爱”、“福利”的幌子来蛊惑人心,使得我们放弃对于上帝的信靠和对于律法的遵守,不知不觉就被他们“以人民的名义”而洗脑、奴役。
第三大原则就是人权原则。当初美国的开创者们不仅在《独立宣言》中明确宣告上帝赐给人不证自明、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更是在通过美国宪法的同时发布《权利法案》,这些宪法修正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双重审判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直接杜绝了联邦政府无限扩大权力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说,美国宪法把全人类带入了“人权时代”,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从“君权神授”开始走向“人权神授”,从此以后的时代和政治就是“人权政治”的时代,这可以说是宗教改革的巅峰,人类终于废除了上帝所不喜悦的君主制,直接以上帝为自己的君王!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对于人权的界定和保障始终是以敬畏上帝、守约守法为前提的。一旦人们不再敬畏耶和华上帝、离开上帝的律法的明确界定,罪人就会把同性恋之类的伤风败俗、败坏逆性之举视为理所当然的“人权”,并且疯狂地推动别人来承认。毫无疑问,我们越是高举上帝的主权和律法,就越是能够保障个体的人权。一旦我们背叛上帝,偏离上帝的律法,不仅得不到上帝的祝福,就是对于人权的基本界定也无法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样到忍无可忍的时候就只能诉诸暴力了。
第四、第五、第六分别是生命神圣、个人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即私有财产权)。这种追求幸福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障上。最终这些基本人权的保障都落实在审慎判断这一原则上。审慎是个人的美德,是实践性的智慧,当然也是政治性的美德,指向人对善恶和时机的判断。敬畏上帝,遵行上帝的约法,乃是大智慧,因为上帝的律法本身所显明的就是上帝的大智慧。上帝赐给我们律法的目的是让我们治理全地,建造文明,尤其是保障人的基本人权。当然,即使对于上帝的律法,我们也不能盲目遵从,必需按照正意来解释,按处境来应用,这绝非易事。审慎原则要求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独立性、批判性的思维,能够根据上帝的律法对于当前的局势作出明智的判断,不受任何宗教正确或政治正确的欺骗。
审慎判断是一种实践性的智慧,使人深知那些不敬畏上帝的人在本质上就是无法无天的恶人,根本不值得信赖;深知唯独上帝的律法才是判断善恶的终极性、超越性的标注,是衡量世上人所制定的一切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高级法。这是每个基督徒在圣灵光照下都当具有的真智慧,当然也是大智慧!美國神學家和政治哲學家尼布尔在其著名的“安宁的祈求中”中强调:“仁慈的上帝,赐予我们安宁之心,接受我们不能改变的一切;赐予我们勇敢之心,改变我们所能改变的一切;赐予我们智慧之心,使我们明了变与不变之别。”[10]
毫无疑问,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民众,首先需要的就是祈求上帝赐给我们智慧之心,也就是审慎判断的能力。没有上帝的律法,我们就没有不变的判断善恶的标准;没有不变的判断善恶的标准,只能滋生各种形式的唯利是图的机会主义者!
即使身为基督徒,一旦忽略上帝的律法,缺乏公义的道理和分辨好歹的能力,我们就是永远长不大的“巨婴”,只能坐等别人提供各种样式的毒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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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尔伯特·杰伊·诺克,《我们的敌人:国家》,彭芬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45页。 [2] 诺克,《我们的敌人:国家》,78页。 [3]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Vol. I, chap. 1, p. 135. [4] A. A. Hodge, Popular Lectures on Theological Themes (Philadelphia: Presbyterian Board of Publication, 1887), p. 295. [5] See John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 Aspects of Biblical Ethic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7); Lewis B. Smedes, Mere Morality: What God Expects From Ordinary Peopl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3); Donald G. Bloesch, Freedom for Obedience: Evangelical Ethics in Contemporary Time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7); Alasdair MacInyre, After Virtue, third edition (Notre Dame, Indiana: Th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8). [6]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97页。 [7] 弗里德里希·海耶克,《通向奴役之路》,滕维藻、朱宗风译(香港:商务印书馆,2019年)。 [8] 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6-7页。 [9] Michael Alison and David L. Edwards, eds. Christianity & Conservatism: Are Christianity and Conservatism Compatible?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1990), pp. 20-25. [10] 这一祈求智慧和安宁的祷文(the Serenity Prayer)来自美国改革宗神学家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1892–1972年)。原文如下:God, grant me the serenity to accept the things I cannot change, courage to change the things I can, and wisdom to know the dif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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