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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十 三权并立—《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四部分

已更新:2022年2月21日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国家应该分为三个部门:立法、司法与行政。


1、立法、司法与行政之“三权分离”并非好的翻译,更精准的翻译应当是“三权并立”。正如美国三头鹰所表明的那样,不管立法、司法与行政这三大巨头在职权和功能上如何划分,这只鹰仍然是一只鹰,仍然只有一个脖子,一个身体。因此,这权力三巨头绝不是处于“分离”状态,而是处于“并立”状态。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这是有其道理的。

2不管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没有三权分立,就无法保障良性的运作。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最伟大的认识就是认识到:将所有的责任与权力综合、集中、赋予一个政治主体,必然导致非常可怕的专制。[1]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没有自由选举,所谓的分权和宪法都是阴谋家欺骗人民的障眼法。伍德评论说:“美国宪法理论中没有任何一个原则像分权原则一样引人注目。实际上,正是这一点明确定义了美国政治体制的独特性。”[2] 古老的分权原则在美国宪政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3、三大政制都有其自身内在的蜕化的因素,君主制会蜕变为独裁制,贵族制会蜕变为寡头制,民主制会蜕变为暴民统治。共和制是把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制度的优势集中在一起的混合性的政体。但是,仅仅有政体上的混合还远远不够,政体的稳定和良性运作还需要用三权并立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这种立法、司法与执法三权并立的设计乃是五千年来政治科学的最大发现。在这种三权分立的设计中,所有权力都与人民分离,却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制约;同时三大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目的就在于防止任何方面的权力过度膨胀,影响到其它权力的正常运作。

4、古罗马波利比乌斯(Polybius,主前200-118年),著有四十卷本《通史》。他已经开始谈及“混合型宪法”(a mixed constitution),就是把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的优势结合在一起,避免各自存在的弱势。可惜,这种萌芽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直到十八世纪孟德斯鸠的重申,同时孟德斯鸠所提倡的三权分立使得这种混合型宪法、共和国政体真正得以落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1章中首次明确了三权分立的观念:“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3]约翰·亚当斯首先把三权并立制写进了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在马萨诸塞州共同体宪法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利分置于不同的部门,从而确保共同体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然后,三权并立写进了1789年美国宪法。从此以后,人类社会进入三权并立的时期!

5、三权分立不是“混合政府”(mixed government),也不是“平衡政府”(balanced government)。混合政府是指把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大政体的优势结合在一起、避免各自之弱势的政体,而平衡政府是指把社会里按着地位和财富分别处于上、中、下三个等级的人都在立法机构中有相应的代表。当然,混合政府本身也是一种平衡性的政府,就是把君主制的秩序与活力、贵族制的精专与智慧、民主制的诚实与善良平衡地结合在一起,从而避免政治上的动荡,尤其是通过贵族制发挥“居中的稳定作用”。因此,混合政府能够“将政府与社会联系起来,使政体中所有社会等级参与政府(君主、贵族和人民)。[4] 这种混合与平衡乃是来自英国宪法的传统。在论及光荣革命时,柏克指出:“(光荣)革命之起因是对一个原始契约的违反,这个契约是隐含在我国的宪法之中的,它表明了我国的政府机构是基于国王、规则和平民三者之上。”[5]在这种混合的宪政结构中权利平衡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政体,是站在一个微妙的平衡物之上的,四面是陡峭的悬崖,和无底的深渊。朝向一侧移动它,是异常危险的,这容易倾覆它的另一侧。……有平衡的权力组成的宪法,永远都是至关重要的。”[6]

6、美国总统任期四年,享有巨大的权力。约翰·亚当斯甚至说:美利坚是君主共和制,其总统就是某种选举产生的国王,是社会的统一性的体现。因此,“对君主共和制至关重要的是,最高行政部门应当成为立法机构的一部分,并对所有立法拥有否决权。”这种否决权与行政权毫无关联,其目的不是为了完善法律,而是为了避免立法部门的匆促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如果君主缺乏适当的分量,在“义人、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保持平衡就不可能维持。[7]因此,美国总统被授予了对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否决权,这种否决权是行政权本身对立法权的参与和制衡。

7、人民主权的制度性保障是议员的两院制。单一的立法机构,由于缺乏制约,对于人民的自由极为危险。在任何地方,即便在民选代表的手中,权力对人民及人民的自由都存在威胁。两院制就是“人民的双重代表”制。这种两院制是对立法机构本身最有效的制约。另外,参议院和众议院不仅互相制约,并且在适当的时间后被解散,重新回归于普通大众。不管是参议院的参议员还是众议院的众议员,他们都有任期的限制,他们聚会决策的时间也有限制,不可能像一个人一样随时发号施令。

8、美国的司法权是非常独特的,是歐洲大陸從所未見的。托克维尔認為:“代议制已经被欧洲好几个国家所采用。不过我还是认为,到现在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8]在人类历史上,从美国开始,司法权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不仅不再受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而且能够对二者起到一定程度的制衡性作用。美国法院不仅审理争讼案件,还有违宪审查权,即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判定其他法律违宪,不予适用。这样,一项法律在法官办案中被拒绝适用之日起,就立即失去起一部分在道德上的约束力。如果联邦的某个州颁布了某种法律,因为执行此项法律而受害的公民就可以向联邦法院系统提起控告。如此,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力不仅可以扩及基于联邦法律提出的所有诉讼,也扩及每个州违宪制定法律所造成的诉讼。当然,法院也可通过具体的案件宣布总统颁发的行政命令无效。

9、法院服從並捍衛法律。托克维尔指出:“其实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就是用权利观念来代替暴力观念,在国家管理力量与物质力量之间设立中间屏障。……联邦特别需要设立法院,只有设立了法院,公民才会服从它的法律,也可以说只有法律才会保护公民自身财产不受侵犯。”[9]若是没有法院进行公义的审判,行政权力只能诉诸暴力使民众服从法律,而民众在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也只能诉诸暴力。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征求参议院同意后直接任命,另外特别的设计就是:“最高法院为了使法官的权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力当局的影响,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并且他们的薪水一经确定,就不受任何司法机构的核查。”[10] 这些都是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中的规定。诺克认为:“所有这些联邦法官都是委任的,而非选举的,而且任期终身化。此举堪称对人民主权理念可想象的最彻底的背叛。”[11] 当然,人民主权并不是唯一的原则,而人民选举的官员和议员共同委任法官,在本质上也不违背人民主权的原则。

10、当然,法院本身也有走向专横和暴政的危险。基督教思想家薛华指出:“现在的法庭可以在广阔的方位内随意解释美国的宪法,使之符合法庭认为对当时社会有利而作出的裁决。于是,这会带来愉快的后果,至少当时是好的,可是此例一开,任何事都可以成为法律,而人独断的判决就成为王。法律好像一辆失去控制的车辆一样,法庭不单解释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还自行制造法律,‘法律是王’(Lex Rex)变成‘王即法律’(Rex Lex)。就当时社会的好处而独断地作的任何判决,就是王。铁幕外的我们也正转向朝着独断性的绝对这个方向走。这种方向巨大的转变出现了,大多数人却毫无异议地接受,不管这种方向如何独断或与过去的法律和舆论有多大的分歧。”[12]1973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美国妇女在怀孕的头三个月内,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便进行堕胎,而在次三个月,则在母体健康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堕胎方可进行。这样的判决直接剥夺了所有未出生婴儿在宪法上的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11、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一个大国用选举的制度来确定承受行政权的首脑,是非常危险的。在1835年托克维尔出版《论美国的民主》第一部分,其中就分析说:“不难发现,行政权越大,诱惑力就越大;觊觎者的野心越强烈,就越是不断地有二流的野心家来支持他,因为这些二流野心家希望能够在他们的候选人获得胜利后分享权力。所以,选举制度的危险性将会随着行政权对国家事务的影响的加强而同样加强。”[13]托克维尔甚至说,美国每个四年进行一次的总统选举是每隔四年就会依法进行的“革命”。[14]“随着选举的临近,各种阴谋活动也日益积极起来。”[15] “民选政府的自然弊端就是搞阴谋和腐化。”[16]因此托克维尔强调“把选举总统的时期看成全国的紧急时期”。[17]在这个时期,美国宪法所设计的权力制衡制度的功能就会充分发挥起来。

12、但是,美国总统的选举并不是选民直接选举,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每州应依照该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制定选举人若干名。”在美国建国初期,大多数州议会直接任命总统选举人票,没有举行全民性的总统普选。进入二十世纪初的几十年发生了变化,但是宪法的原则没有改变。不管是通过立法部门投票,还是先通过人民投票预选,都是由州立法机关,而且只有州立法机关有权制定任命总统选举人票的规则。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宾州最高法院把收到邮寄选票的截至日期延长三天时,州法院改变了总统选举规则,违反了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因而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选举人条款。同样,当乔治亚州州务卿与民主党达成协议,修改了该州法律阐明的签名验证要求时,也修改了与选举人相关的法律,这也是违背美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的。

13、今日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出现巨大的危机。主要问题在于总统被设计成任期制(两届),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实际上却是终身制,国会议员也是实际上的终身制(可以连选连任,有的议员任期达50余年之久)。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与国会议员的终身制越来越膨胀,他们互相勾结,进行利益勾兑,形成华盛顿沼泽地的“邪恶大鳄”,由此生发的就是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如果当选总统具有正义感与使命感,要清除“华盛顿沼泽”,他们就会毫不客气地通过弹劾等手段使得总统无法行动,甚至直接被弹劾掉,或者像肯尼迪一样在1963年被暗杀掉,像川普一样在2020年总统大选中被人用骇人听闻的选票舞弊、法院不理、国会追杀等手段排挤出局。腐败利益集团更是利用高科技操纵主流媒体,使得美国现任总统的言论自由也直接受到侵犯,推特、谷歌、脸书等封杀川普言论之举更是让全世界目瞪口呆!因此,我们不能不说,受任期制限制的总统在几乎终身制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国会议员面前苍白乏力,“华盛顿大鳄”们可以瞒天过海,为所欲为。美国目前的“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仍然有进行相应的改革的余地。




[1] 诺克,《我们的敌人:国家》,80-81页 [2]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147页。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86-187页。 [4]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190-191页。 [5] Iain Hampsher-Monk,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Edmund Burke (London: Longman Group, 1987), p. 240. [6] 柏克,“论当前不满原因之根源,”见柏克《美洲三书》,288页。 [7]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539页。 [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六章,68页。 [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97页。 [1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98页。 [11] 诺克,《我们的敌人:国家》,98页。 [12] 薛华,《前车可鉴》,184-185页。 [1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89页。 [1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91页。 [1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94页。 [1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95页。 [1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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