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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九 审慎判断—《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二部分

已更新:2021年12月8日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每个公民都当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发动革命时当慎之又慎。


1、宗教立国、信靠上帝、人人平等、人性败坏、保障人权等原则最后都要通过审慎判断的原则得到实行和保障。美国立法与司法的精神可以用“审慎法理学”(prudent jurisprudence)来界定。[1]

2、虽然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但不能随意发动革命,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以忍耐、妥协、谈判、改良、合作的方式促成社会的有序的变革,这就是欧美保守注意的精粹治所在。虽然我们确信基督教真理,确信基督教国家和文明合乎上帝的旨意,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崇尚暴力革命和军事征服,关键还是要以德服人,用文明的力量胜过各种形式的野蛮。

3、《独立宣言》在阐明人民革命的权利之后马上强调:“若真要审慎地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此处特别强调审慎的美德,免得我们轻易发动或参加革命,认为推翻万恶的旧世界,就能够建立一个崭新的世界,从此以后过上幸福的生活,这不过是成年人自欺欺人的童话故事。当然,我们还要把革命区分为政治性革命与社会性革命,前者为“不完全的革命”,所要推翻的是政府或国家的暴政,而后者为“完全的社会革命”,所针对的乃是整个社会和文化。人民拥有反对暴政或权力滥用的革命权利,但并不拥有社会革命的权利。柏克所代表的保守主义所反对的是社会革命:“这是一种快速而暴力的剧变,导致的并不仅仅是对政治家与宪法的吞噬,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吞噬,它将清除之前存在的一切。对柏克而言,要紧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改善。在极端必要的情形下,叛乱或是对于保护社会秩序或生活方式中的要紧成分是必要的。不过从来都不存在一种革命权利。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但是革命却威胁要摧毁社会本身。”[2]

4、对于政治家,审慎是综合性的美德。柏克强调:“要成立一个自由的政府,是要将自由的各种相反的因素约束调和到一个统一的作品中,则还需要更多的考虑、更深刻的反思和一个睿智、强大而包容的头脑。”[3] 没有这样具有美德和智慧的政治家,政治就会陷入各种无耻、肮脏、卑鄙的权术操纵。不管是教会中的政治,还是社会中的政治,我们需要的不是能够蛊惑人心的“煽动者”(demagogue),他们为了个人的扬名立腕,不惜变着花样地吸引大众的眼球,迎合大众的欲望,在此类“煽动者”惯用的各种形式的激进的煽情表演中,“温和节制被污蔑为懦夫的德行,而妥协则被视为是叛徒的精神。”[4]真正的政治家必须敢于战斗,当然也需要审时度势,作出必要的妥协。柏克甚至说:“所有的政府理论,实际上人类一切的利益和福祉、一切德行和有先见之明的行动,无不建立在妥协和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5]

5、审慎判断使得我们避免各种形式的狂热和迷信。基督教国家并不意味着宗教战争,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宗教信仰的不宽容甚至直接的打压。正如柯克所指出的那样:“完全宽容不同的意见,同时整个国家持守宗教原则,这种结合在全世界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国家或者承认——明确或默示——国家宗教,或者彻底废弃宗教真理。如此保持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是美国社会的突出成就之一,并且在美国没有任何强大的宗教组织试图改变这种情况。因此,美国人可以感到自豪的就是,他们不仅是最宽容的人民,并且其宽容绝不意味着牺牲宗教确信。我们是一个在公共行动中持守宗教原则的基督教国家,但我们绝不用强迫方式把宗教信念加在任何人身上。”[6] 任何真正的宽容、自由、民主都是有其界限的,真正的自由绝不是任凭人毁灭自由,真正的宽容也绝不宽容那些不能宽容之事,真正的民主也不任凭民主的敌人摧毁民主。[7]

6、中国近百年来的改革之所以不断反复,逡巡不前,就是因为教会和社会不断被此类唯恐天下不乱的激进分子所挟持,不能够以安静和忍耐之心长期建造。我们需要的是审慎的美德,正如柏克所强调的那样:“我并不排斥改变,但即使是变革,也应当是为了传承。应当是一种巨大的冤屈和不满引导我进行补救。在我进行变革的过程中,我还应该遵守祖先们的先例。我在对大厦进行修补的时候会尽量保持这个建筑旧有的风格。在我们祖先的多数果断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原则是一种政治上的谨慎,一种周详的审慎、一种道德上而非表面上的谨小慎微。”[8]

7、审慎判断的原则要求我们不仅要分辨善恶,还要通达时务,根据环境和时机作出一定的抉择。因此,审慎判断绝不是宗教、道德和政治上的冷漠,更不是情绪性的狂热,而是在认识并坚持真理的前提下,根据各方的势力对比,然后在行动上作出明确的判断和抉择。正义战争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能够得胜,不是双方同归于尽,更不是为了自己一方的得胜而不择手段,给他人带来大规模的毁灭。[9]











[1] See William D. Graves, Prudent Jurisprudence: The Constitution’s Framers & the Supreme Court (Coulterville, CA: Center for Cultural Leadership, 2019). [2] 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飞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289页。 [3]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录》,335页。 [4]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录》,336页。 [5] 引自阿林·弗莫雷斯科,《妥协:政治与哲学的历史》,启蒙编译所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2-3页。 [6] Russell Kirk, The American Cause, p. 38. [7] Eric Voegelin, The New Order and Last Orientation (Columbia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1999), p. 92. [8]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录》,337页。此处中文翻译为“怯懦”,疑为有误,应当译为“一种道德上而非表面上的谨小慎微”(a moral rather than a complexional timidity),参考Edmund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a critical edition, ed. J. C. D. Clark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414. [9] See Paul Ramsey, The Just War: Force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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