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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性原则:上帝主权—《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一部分

已更新:2021年9月20日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以耶和华为上帝的,那国是有福的。

他所拣选为自己产业的,那民是有福的”(诗33:12)。

政治哲学首先要考察的是权力的问题。热爱权力是自然的,是上帝赐给人的本有的治理全地的倾向。托马斯·戈登强调:“权力是每一个人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力,是他享受自己劳动、艺术以及勤勉劳作成果的权利。”[1] 此处我们思考一切权力或权利的本源问题,就是主权的问题。美國史權威伍德强调,在美国独立过程中,主权学说是“整个革命时期最为重要的抽象政治概念”。[2]唯独上帝享有自有永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但上帝确实也把治理全地的治权授予了人,使每个人都有上帝授予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家庭、教会和国家也有上帝赐给的相对性、治理性的主权,这种主权都是从上帝的绝对性的主权衍生出来的相对性的主权。

在圣约第一大要素中,首先强调的是到底何谓世界与权力的本源,谁是终极性的权威,世上的一切权力或权利到底由谁而来,这种关于本源的问题乃是首要性的问题。对于基督徒而言,唯独上帝是万有的本源,唯独上帝是最高的权威。对于权力本源的界定直接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即国体的问题。基督教国家首先强调的就是对于上帝的信靠,这种信靠及其宣告决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上帝是我们所信靠的”(In God We Trust)。这一美国正式的座右铭直接宣告的就是上帝的主权,从而也界定了美国在其本质上是“神权制”(theocracy)的基督教国家。当然,我们所说的“神权制”国家既不是教会直接俄掌权的国家,也不是神职人员掌权的国家,而是指在国家权力的来源和维系方面明确承认上帝的主权,个人、家庭、教会、国家都在上帝的主权之下享有上帝赐给的相应的权力,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各就各位,各尽其职。[3]

谈及美国立国,首先是宗教立国,即基督教立国,特别是以基督教新教中的清教徒神学立国,这就是神學家和政治哲學家尼布尔所强调的“基督教宪政论”(Christian constitutionalism),这种宪政的核心就是高举上帝的主权和启示。[4]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最早的建国性文件,其中强调的就是以“为上帝的荣耀,推动基督教信仰”(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为导向的天国超验秩序。人无信不立,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立,宪政民主更是基督教文明的直接产物。不管是个人,还是民族与国家,都需要一定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不仅解决人内在的关于人生本源和意义的问题,也直接为律法的设立、制度的建构和文明的塑造提供神圣性、合法性与方向性。更重要的是,宗教信仰直接塑造公民的美德,从而塑造社会的民情,最终决定国家的政体和文明的程度。这是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一再强调的美国民主原则的精义。

从历史角度来考察,毫无疑问,美国是以基督教清教徒思想建国的国家,加尔文就是美国建国的精神之父,其宪政、法治、共和、民主的原则不是美国人凭空设想的,而是直接来自存在已久的欧洲基督教文明。这种文明在清教徒圣约神学中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直接带动了欧洲和美国从注重身份到注重契约的追求平等的文明走向。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基督教信仰,就不可能出现今日欧美的基督教文明;假如没有伊斯兰教信仰,当然也不会有沙特阿拉伯、伊朗、阿富汗诸国的伊斯兰文化;假如没有共产主义信仰,就不会有俄罗斯、中共、柬埔寨、古巴等类的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人若否定基督教信仰与基督教国家和文明的直接关系,不是出自赤裸裸的歪曲历史的欺骗,就是出于不知不觉被人洗脑后的思维紊乱。

因此,对于美国立宪而言,必需明确的就是美国立宪是以清教徒神学为代表的基督教宪政民主。不管是1620年签署《五月花号公约》朝圣者们,还是在1630年横跨大西洋的阿贝拉号上发表《基督仁爱之典范》的约翰·温斯洛普等人,在神学归属上,他们都是来自英国的清教徒。[5]有可靠的资料表明,在美国革命时期的300百万美国人中,大约三分之二的殖民地人口受过加尔文学派的教育。[6]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加尔文就是美国建国的精神之父。连路德宗信徒也不得不承认:“对早期美国人产生最深刻、最广泛、最重大影响的是加尔文主义,而非路德的理论,也非其他任何神学思想。”[7]

以基督教信仰立国,其核心的精神就是信靠上帝,以上帝为万有的创造者和立法者。对于这种以上帝为中心、以上帝设立的圣约为宪政框架、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的天国超验秩序的强调,乃是圣经启示和西方文明的根本。美国是以基督教信仰立国的国家,敬畏上帝乃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原则,“上帝是我们信靠的”(In God We Trust),这是美国法定的座右铭。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不可能存在的,一个不敬畏上帝的民族只能走向无耻和混乱,最终的结局就是灭亡。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己的信仰,而民族的信仰就是民族的精神和灵魂之所在。美国的清教徒信仰在教义上强调上帝的主权,在生活上强调对上帝的敬畏,在道德上强调上帝的律法,在工作上强调上帝的天职和个人的责任,这种信仰直接奠定了美国立国的根基。不管美国接下来怎样建造,真正热爱美国的人必须不断捍卫、修复这一立国的根基。否则,不管美国基督教文明的大厦何其辉煌,一旦被仇敌撼动根基,就会摇摇欲坠。

信靠上帝,却不想建立以信靠上帝为本、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高级法的国家和文明,这是极其荒谬的。把国家和文明排斥在上帝之外,乃是赤裸裸的对于上帝的亵渎和背叛。一个国家不信靠上帝,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和律法的终极权威只能来自人。不管这人是来自君主制中的一个人,还是贵族制中的少数人,或是民主制中的多数人,这样的国家在本质上必然走向各种形式的“人治”,这样的“人治”在本质上也只能是不同程度的专制。二十世纪德国、苏联、中国等地出现的极权主义政权,不过是借助高科技把“人治”推演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真正的不受任何宗教信仰和个人影响的纯粹的“法治”是无法建立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是:“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 但问题在于如何衡量法律是“良好”的?这就需要比人定法更高级的上帝的律法来判断人的立法。因此,在立法的终极本源上强调上帝的主权,从而明确合乎圣经的“神权制”(theocracy);在立法的终极标准上强调上帝的律法,这就是合乎圣经的“神法论”(theonomy),正如美国改革宗护教学家范泰尔所指明的那样:“我们希望阐明的是,基督教伦理学和非基督教伦理学之间的真正差异要比通常所想象的还要深刻……或者是神法论(theonomy),或者是自法论(autonomy),二者必居其一。试图逃离上帝,逃到宇宙中去寻找永恒法,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9]

美国的宪政民主始终是以“神权神法”为前提的,任何政权在本质上都是“神权神法”性质的,绝对的世俗化并不存在,“各人哀求自己的神”。对于基督徒而言,一旦否定上帝的主权,我们就会对各种罪人的权力顶礼膜拜,尤其是非常容易成为国家专权的牺牲品。一旦否定上帝的约法,我们就丧失来自上帝启示的具有绝对性、普世性、超越性和不变性的判断善恶的价值标准,我们只能以各种形式的罪人制定的“恶法”互相残害。不管罪人怎样否定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上帝仍然掌权,仍然按照他的约法审判世界,信靠他的人是有福的!


—————————————— [1] 引自戈登·S.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朱妍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22页。 [2]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20页。 [3] See Arnold A. van Ruler, Calvinist Trinitarianism and Theocentric Politics: Essay toward a Public Theology, trans. John Bolt (Lewiston: The Edwin Mellen Press, 1989). [4] H. Richard Niebuhr, The Kingdom of God in America (Hanover, NH: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1988), pp. 59-75. [5] 钱满素主编,《自由的刻度》(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16-30页。 [6] Loraine Boetner, The Reformed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 (Philadelphia: Presbyterian and Rerormed, 1972), p. 382. [7] 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5页。 [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2014年),202页。 [9] Cornelius Van Til, Christian Theistic Ethics (Phillipsburg: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80), 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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