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思考人性的问题,关注国家的兴衰,始终是高尚的精神事业。前者是宗教问题,关乎个人的灵魂秩序,涉及到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安身立命问题;后者是政治问题,关乎社会的公共秩序,涉及到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的家国天下问题。鱼儿关心水,水儿滋养鱼,宗教与政治,实在是须臾不可分离的鱼水关系。脱离政治的宗教是不可能存在的,脱离宗教的政治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关键是要正确地认识宗教和政治的关系。
围绕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目前美国基督教立国与基督教文明的理想正在遭受敌基督者狡猾的颠覆与疯狂的攻击!那些享受着美国基督教国家与文明所带来的自由与法治保护的人,却矢口否认美国是基督教国家和文明,甚至把基督教文明视为“文化霸权”!不管是伊斯兰教徒,还是来自中国的共产党员,以及美国本土生产的社会主义者(及形形色色的左派),他们同心合意,一同起来,利用各种手段,包括虚假新闻、偷窃选票和打砸抢等欺诈与暴力恐怖行为,不仅要颠覆美国立国的基督教传统,还要直接颠覆以选举为轴心的美国代议民主制度。
对于这种状况,一切热爱上帝、真理和自由的人,都当警醒谨守,免得中了仇敌的诡计。对于美国当今面对的争战,宪政学者王建勋明确指出:“在过去半个世纪中,美国正在经历一场文化战争。它发生在进步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之间,其分歧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诸领域,双方的争论主要围绕政府权力、私有产权、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堕胎以及同性婚姻等问题展开。保守主义者致力于捍卫基督教传统、有限政府和资本主义,认为这是美国精神乃至西方文明的核心。进步主义者则倡导世俗化、大政府、干预主义以及福利国家。这是一场观念与信仰之争,西方文明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守主义能否占据上风。”[1]基督徒最大的社会关怀就是国家问题,而国家问题的根本仍然是信仰与文化问题。
早在一九九一年,學者亨特(James Davison Hunter,1955年 )就发表了《文化战争:界定美国之战》一书,强调这种“文化冲突”(cultural conflict) 的终极就是对“统治权的争夺”(the struggle for domination)。这种争夺战涉及到私人与公共文化的各个方面。[2]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残余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以难民的身份进入美国,反客为主,开始打着“文化批判”的旗帜渗透、颠覆美国大学和媒体,他们以历史性、中立性、客观性、多元性为名向美国立国之本基督教文明发动了全方位的“超限战”。[3]这场战争最深层的乃是思想之战,就是上帝所启示的基督教真理与一切异质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战,目前尤其是与“文化马克思主义”的争战。[4]这种“文化马克思主义”已经通过大学和媒体渗透到美国社会之中,左派知识分子以“思想更加解放”之名,贬低基督教神学,甚至仇视基督教信仰,把美国大学变成了颠覆基督教信仰和文明的大本营。[5]
一九九六年之时,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亨廷顿发表《文明的冲突》一书(以及隨後的《誰是美國人》),强调“美国面临着一个较为直接和危险的挑战”,这个挑战就是:“在历史上,美国的民族认同在文化上是由西方文明的遗产所界定的,在政治上则是由美国信条的原则所界定的,即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赞同的自由、民主、个人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政和私人财产权。20世纪末,美国认同的这两个部分受到了为数不多但极有影响的知识分子和国际法专家集中而持久的攻击。他们以多元文化主义的名义攻击美国对西方文明的认同,否认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美国文化,提倡种族的、民族和和亚民族的文化认同和分类。”[6]正如小阿瑟·施莱辛格所指出的那样:“多元文化主义者常常是坚持种族中心的分裂主义者,在西方的遗产中,他们除了西方的罪行之外几乎看不到任何东西。”在态度上,他们主张“抛弃不道德的欧洲遗产,而从非西方文化中寻求补充。”[7]亨廷頓等保守派思想家對美國的基督教文明的肯定與捍衛,卻受到左派知識界的圍剿,並被妖魔化為種族主義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成为全世界的头号强国。二战之后美国政策的最大败笔就是一心向全世界输出民主,却不强调基督教的奠基性作用。罗斯福的亲信之一哈利·霍普金斯(Harry Hopkins)在二战结束后数周直率地向苏联领导人进言:“经常有人问我,我们在波兰、希腊、伊朗和朝鲜有什么利益所在”,他说,“我认为我们有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而且事实上也是唯一配得我们传统的事情,这就是:竭尽我们的外交所能,尽一切可能地培育和促进世界民主政府的发展。我们不应羞于向全世界宣告,我们渴望所有人民都能获得真正的公民自由。我们相信生机勃勃的民主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8]这种解读并不合乎美国的宪法,因为美国本身并不是民主制的国家,而是共和制的国家。当初那些缔造美国宪法的人,最担心的就是民主所导致的暴民统治。他们固然反对一个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寡头统治,但更加担忧的则是“大多数人的暴政”(the Tyranny of majority)。可惜,很多中国知识分子并不了解宪政与民主的分别,更不了解宪政与民主背后以基督教真理尤其是以清教徒神学为根基的观念秩序。[9]他们把民主当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民主制度成为当今世界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公认和追求的普世价值,中国1919年五四运动明确把“德先生”(democracy,民主)列为中国首先当追求的目的。从欧美宪政民主的发展来看,基督教真理始终是立国的根基,民主制度不过是从基督教长期发展结出来的果子(邱吉爾所說的“最不壞”的制度而已)。要民主制度,而不要基督教真理,这当然是本末颠倒甚至是缘木求鱼之举。这种不要基督教真理,只要基督教真理所带来的宪政、民主、法治、自由与兴盛的梦想,乃是中国几百年来追求现代化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最大的误区。
当然,華語文化圈所接受的基督教本身也是漏洞百出、支离破碎,与西方基督教的正传相比甚至可以说是南橘北枳、面目全非。许多人把基督教圣而公的真理体系约化成了“传福音,信耶稣,升天堂”的民间宗教,从来没有接受过托克维尔所强调的清教徒式的“民主的、共和的基督教”。[10]这种基督教的正传在教义上强调的是圣约框架内的律法与福音的平衡、教会与国家之间的配搭、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和谐、今生与来世之间的延续。華語教会所领受的基督教则是律法与福音撕裂、教会与国家对立、宗教与政治隔绝、今生与来世冲突的扭曲变态的山寨版基督教。这种基督教缺乏整全的世界观,当然也无法建立基督教国家和文明。更可怕的是,大多数基督徒在种种错误神学的毒化与洗脑之下,不仅缺乏合乎圣经的国家观和文明论,还直接否认圣经启示和历代大公教会所持守的基督教国家与文明的教训,仿佛只有在异教政权的野蛮统治之下受苦受虐受逼迫才是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基督教国家与文明乃是基督教信仰在人类历史上取得的最大成就,基督徒放弃基督教国家与文明的理想乃是中了仇敌的诡计。以美国为例,从历史的角度而言,美国当然是一个不折不扣、明明确确的基督教国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美国目前政治的乱象,社会主义与异质宗教的猖獗,就是因为美国大多数基督徒已经忘记了当初清教徒以基督教建国立国的根本。托克维尔强调:“我好像从第一个在美国海岸登陆的清教徒身上便看到了美国未来的命运,就像我们从人类的第一个祖先身上看到了人类的整个命运一般。”[11]凯利在其考察中明确指出:“与现代自由主义或民主主义不同,新英格兰的清教徒们,不是要建立一个价值中立的国家,让不同的人自由地去传播所有的宗教观念。他们的理想是一个奠定在归正的基督教信仰之上的‘山上之城’,一个基督徒的共和国,为着尚未归正的世界而存在的一个自由人的联邦。”[12]针对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左派思想,美国保守主义所要捍卫的就是当初美国的以基督教为本的建国理念和传统价值。今日基督教,不管是在欧美,还是在中国及華語世界(台灣、香港、新加坡等),特别需要复兴的就是基督教国家与文明的观念。这绝不仅仅是定义或学术的问题,而是直接关乎到我们个人与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二十一世纪关于美国最大的谎言之一,就是奥巴马之流的左派政客所散布的论调——“美国不是基督教国家”!关于基督教最大的谎言之一,就是教会内外反律主义者所强调的教训——“摩西律法对我们当今时代的人不再有效”!美国于十八世纪建国,难道当时有世俗化的国家吗?摩西不过是先知,上帝的话语的出口,难道摩西有他自己的“摩西律法”吗?这是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之流的挂名的基督徒反复强调的两大谎言,可惜很多基督徒也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被人洗脑,不仅没有反击奥巴马之流所主张的离经叛道的荒谬言论,反倒深表赞同,甚至同流合污、随声附和,加入仇敌阵营,到处摇旗呐喊,自己被洗脑致残之后继续对别人洗脑,反对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的理想,反对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高于一切人定法的“高级法”(the higher law)。[13]这可以说是世上最可悲的现象了,基督徒与一切热爱宪政民主的人士必须正视这样的现象。中国人近现代最大的悲剧就是:我们向西方学习,向美国学习,却不知道美国的主流社会和教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背弃了基督教国家与文明的理想!
忘记历史,就是背叛!比忘记历史更可怕的是,我们所了解的历史不过是被人故意改写甚至伪造的历史!信息传播受到限制,言论自由荡然无存,历史被那些掌握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的“老大哥”无休止地改写,这是现代史上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乔治·奥威尔在1948年写就《1984》一书,其中所描写的就是极权主义者这种通过制造历史而对人民进行洗脑的统治术。他们的“真理部”纯粹是颠倒黑白的大本营,其座右铭就是:“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14] 日本当今文学大家村上春树由此而强调:“剥夺正确的历史,就是剥夺人格的一部分。这是犯罪。……历史就是集体记忆,一旦它被剥夺,或者会被改写,我们就无法继续维持正当的人格。”[15]
笔者强调,从美国建国的历史与现状来看,美国自初至今一直是基督教国家,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一直是美国的“高级法”!正如英美普通法权威布莱克斯通所强调的那样: “毫无疑问,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本性法相比,启示法享有无限大的权威。因为启示法是上帝亲自明确宣布的本性法,另一种律法只是我们在理性的帮助下认为是本性法而已。假如我们对于后者能够做到像前者一样确定,二者会拥有同样的权威;但是,即使那样,我们也绝不能把两者置于并驾齐驱的地位。”[16] 美国立国的根本就是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神学,美国本身就是基督教国家。美国保守主义所要捍卫的就是美国以新教为根本的基督教文明。[17]
美国是基督教国家,这是美国开国元勋、古典的改革宗长老会和保守主义思想家的共识,也是18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正式裁定。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年)是美國國父之一,美国第一任副总统,第二任总统,也是美國憲法和保守主義思想的奠基者(但他的歷史地位未得到應有之肯定)。他在1813年写给富兰克林的信中强调:“这些总原则是什么?我的回答是,这些总原则就是基督教的总原则(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hristianity)。正是通过这些基督教的总原则,各个部分都得以联合起来。这些总原则也是英国和美国自由的总原则。那些年轻人都联合起来,美国的所有党派都联合起来,多数人足以主张并保持美国的独立性,都是通过这些总原则达成的。现在我宣誓,过去我相信,现在仍然相信,这些基督教的总原则是永恒的,是不变的,正如上帝的存在和属性是永恒不变的一样;这些自由的总原则是不可改变的,正如人性和我们的地上的系统一样。”[18]
老普林斯顿神学家赫智(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 1823-1886年)是美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改革宗长老会神学家和教会领袖之一,他明确强调:“就律法、权利及其实际情况而言,美利坚合众国从其一开始就是,现在仍然是一个基督教国家”(These United States of North America are, and from the beginning were, of law, of right and of actual fact, a Christian nation.)。[19] 美国基督教史学家马斯登指出:“1870年,几乎所有美国人都把美国看作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而几乎所有的福音派新教徒都把福音派信仰看作是美国的标准信条。”[20]美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柯克在其名著《美国人的事业》一书中明确强调:“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陈述,这并不是为了推动美国人的事业才这样说”(The United States is a Christian nation. This is a simple statement of fact, not an argument to advance the American cause.)。[21]可惜,当今许多美国人,包括政治人物和基督徒在内,已经数典忘祖,甚至可以说忘恩负义,直接否定这样简单的事实!
189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研究十年之后,作出了著名的“三一裁决”(Trinity decision),申明美国是基督教国家:“这些宣告并没有任何不一致之处,贯彻其中的用语都是一致的,意思也都是统一的。它们一致承认和重申的就是:这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这些文件并非个体性的宣告,而是由众多个人来联合作出的宣告。它们本身具有有机性的合一。它们所讲说的是整个人民的声音。这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民族……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There is no dissonance in these declarations. There is a universal language pervading them all, having one meaning. They affirm and reaffirm that this is a religious nation. These are not individual sayings, declarations of private persons. They are organic utterances. They speak the voice of the entire people. This is a religious people…this is a Christian nation.)。[22]
1892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这一裁决,宣布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当时美国各大报刊、各个大学、历史学家和政治家们并没有任何异议或争议。后来美国的民情有了变化,左派思想開始肆虐,有人写信给美国第一任女性最高大法官欧康纳(Sandra Day O’Connor,1930年——) ,问她最高法院是否宣告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欧康纳以上述的“三一裁决”作为回答。这种回答在当时就引发各家报纸媒体大肆攻击。如今,当我们说“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时,更是被人在社会上视为“政治不正确”、在教会中视为“宗教不正确”的言论,認為这样说是对别人的冒犯,甚至是宗教歧视。很多基督徒也认为這個說法是不正确的,他们认为,主张基督教社会、政府或者国家,总有在地上人为地建立天国的含义。问题在于,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伟大之处就是在历史过程中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基督教国家,若是没有这样的建立国家和文明的力量,基督教就不可能存在到今天。
当然,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定义问题:何谓基督教国家?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鲁尔(David Josiah Brewer,1837-1910年)所指明的那样:“我们以各种方式划分国家。有时根据其政府的形式,有的国家是王国,有的国家是帝国,有的国家是共和国。有时根据民族划分,因此英国是安格鲁·萨克森民族的国家,法国则是高卢人的国家,德国是条顿民族的国家,而俄罗斯则是斯拉夫人的国家。有时根据宗教划分,有的国家是穆斯林国家,有的国家是异教国家,有的国家则是基督教国家。这个共和国(美国)则是列在世界上众多基督教国家的范围内。”[23]
作为一个基督教国家,不是说基督教就是美国联邦政府确立的国立宗教,享有来自联邦政府税收方面的支持,甚至排斥其他宗教,压制宗教与言论自由,而是指基督教在律法、权利和事实上是主导性的力量。赫智明确指出:“事实上,世上的每个国家都必需有,也一直有某种类型的宗教。”[24]从圣经启示的角度来说,世上所有的国家都当成为基督教国家,赫智强调:“基督是各国共同的君王,祂的圣经就是各国共同的法典。”[25]著名清教徒经学家马太·亨利解释《马太福音》“使万民作我的门徒”时强调,基督徒当“竭尽全力使列国成为基督教的国家”(do your utmost to make the nations Christian nations)![26]
在历史上,哈佛、耶鲁等常青藤大学一开始就是具有传统传承的清教与新教教育机构,是捍卫基督教国家和文明的学术基地,可惜后来被颠覆为传播社会主义思想、抵挡基督教甚至散布仇视美国的思想的大本营。保守主義思想家小威廉·巴克利在1951年的时候就发表《耶鲁的上帝与人》一书,明确指出在耶鲁大学中存在的“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教育倾向,这种倾向处于‘学术自由’保护性标签的庇佑之下,已经造成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不协调的声音:从信仰基督教的个人主义者那里得到道德与财政支持的教育机构,却致力于诱导这些资助者的孩子们成为持有无神论观点的社会主义者。”[27]巴克利之所以发出这样的遗憾甚至谴责,是因为他知道耶鲁大学的基督教背景,深信耶鲁大学应当捍卫基督教文明。可惜在无神论、敌基督的社会主义思想的洗脑下,很多基督徒也在不知不觉之间认同了仇敌的看法,直接否定美国建国立国的根基,开始走向世俗化、多元化与相对化的路子。
美国基督徒必须清醒过来,自觉地捍卫基督教在美国的地位,回到清教徒和保守主义的正传,继续发挥基督教真理在美国社会中本有、当有的中流砥柱式的影响。否则,美国就会被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伊斯兰教等异质思想彻底颠覆,美国就会面目全非,不再是原初意义上的“上帝之下统一的国家”(One nation under God)。以基督教立国立宪,捍卫正义与自由,这种传统直接来自英国的传统,正如丘吉尔所强调的那样:“美国宪法重申了几百年来英语国家人民好不容易确立的原则,它将英国长期存在的正义与自由观念奉为真理,这些观念从此被当作是大西洋彼岸的美国的象征。”[28]
1776年10月,马萨诸塞州的康科德镇如此界定宪法:正确的宪法概念意指一整套原则体系,其主旨在于保障臣民拥有并享有他们的权利和权益,防止任何统治机构的侵蚀,甚至包括最高立法机构的侵蚀。宪法本身所强调的就是“一系列甚至能够制约国家最高权力(包括立法及行政)的根本原则”。[29]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才有真正的国家和文明,否则不过是各种形式的野蛮的匪帮,他们所崇尚的就是:“拳头大的是老大哥”、“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正如歷史學家伍德在考察美国缔造时所强调的那样:“事实早已证明,政治体唯独建立在宪法上,宪法是‘人民的契约或协议,人民借助宪法……而联合成为一个新的、独特的国家。”[30]没有契约,人类就无法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只有通过和平立宪,人民才能够摆脱弱肉强食的混乱状态,真正进入守约守法、彼此相爱的文明社会。
此处笔者特别根据清教徒圣约神学整理了美国宪政立国二十五大原则,目的在于阐明美国立国的根基,也希望中国、台湾、香港等地的基督徒及熱愛自由的人們在目前所面对的大变局中有所借鉴。目前中国仍然面对革命与立宪建国的问题,正如中国憲政學者高全喜所分析的那样,美国所走的是革命、立宪、建国的路子,跟共產革命南轅北轍,中國應當拋棄過去一百多年來以蘇俄為師的道路,轉而以美國為師:“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评价一种立宪政治,关键有两点,一个叫动力因,一个叫形式因,亚里士多德曾经有哲学逻辑上的四因说,其中最主要的是归结于形式因和动力因。从这个意义上看,革命党人是动力因,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变革没有一定的革命性,或没有一种革命精神,是不行的。但是,仅仅只是革命的激情,革命的动员,革命的活动,也是无效的,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革命需要一定的规范性做指导,这个规范就是形式因,士绅立宪派就起到了形式因的规范性作用。通过规范性的立宪建国,就能够约束住这个动力因的极端发狂。所以,在中国的现代变革中,即便是今天的变革中,既需要一定的革命精神,也需要宪法的规范性形式,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促成一个富有建设性的政治结果。”[31]这种“建国”既包括从无到有的建造,也包括对现有的国家的改革。
此处二十五大原则体现了美国建国的“核心价值观”。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托马斯·杰斐逊执笔起草的《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国的诞生。1776年至1777年间由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了《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全称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是美利坚合众国13个创始州共同承认并遵守的第一部宪法或宪制性文件,此条例于1777年投入使用,直到1781年才被邦联的13个构成州正式批准。宪法赋予大陆会议领导美国独立战争、与欧洲进行外交、解决领土纠纷以及与印第安人关系的权利。但在松散式的邦联体制下,公共秩序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当时的联邦主义者认为,信任缺失、权威瓦解、债台高筑、行为堕落、民风日下,都归结为“社会缺乏秩序这一问题”。[32]最终1787年召集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通过,取代了《邦联条例》,美国成为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的共和国,成为全世界宪政民主与个人自由的“灯塔之国”。美国人通过宪法建构的“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就是亚里士多德所崇尚的理想整体,即“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33]对于美国而言,这种“联邦政府”的建立直接来自清教徒的“圣约神学”(federal theology),英文中的federal来自拉丁文的foedus,意思就是“圣约”(covenant)。[34]
對於美國來說,立憲等於是第二次建國或第二次革命。托克维尔对美国宪法及其所建立的联邦深情地评论说:“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世界上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会对这个宪法的条款数量和要求被统治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感到惊讶,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因此联邦可以说是一个理想中的国家,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是完全凭心去体会。”[35]1630年清教徒温斯洛普在从英国前往美洲的阿贝拉号上布道说:“我们就如一座高地上的城,万众瞩目。倘使在这伟业中我们欺骗上帝,迫使他撤回援助,我们将成为世界上的笑柄人人传讲,我们将授敌人以口实,使上帝之道和追随上帝的众人蒙辱,我们将使上帝虔敬的仆人感到羞耻,而他们为我们的祈祷将变为对我们的诅咒,直至我们在将要去的地方慢慢消亡。”[36]
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否具有普世性?托克维尔当初就说:“联邦与各州的主权是互相交错的,要想一眼分清其界限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政府中,所有的事情需要经过反复的协商和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因为只有长期以来习惯于自治或者政治知识普及的社会下层的民族,才是最适合采取这种制度的人群。”[37]換言之,美國的憲政民主制度當然有普世性,但這種普世性的基礎是民情秩序。不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高级法,没有基督教所培育的个人美德,没有基督徒所熏陶的社区民情,美国的宪政民主是不可复制的。一旦离开基督教所奠定的民情民德,仅仅照搬美国的宪政民主不过是东施效颦,结果往往是带来更大的混乱。毫无疑问,从这些原则来看,我们可以说,美国的建立代表着历代先圣先贤对“理想国”的追求,当然更代表着基督徒对上帝的国度和公义的追求。当然,美国不是十全十美的“理想国”,也不是完美的“基督教国家”,因为这样的国家在历史进程中根本就不存在。但毫无疑问,有史以来,美国的建立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人类的“理想国”,也最大程度地展现了“基督教国家”的活力与文明。
总之,我们在此处所提倡和捍卫的并不是任何人的主义或意识形态,而是以旧新约圣经为正典的上帝的启示以及以《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为代表的美国保守主义所捍卫的宪政民主的传统。正是在这种启示和传统之中,“有序的自由”(ordered liberty)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这种自由当然是个人的自由,但个人的自由在公共或政治领域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对于美国宪法解读的最大的迷思就是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很多人认为这是把基督教排除在公共或政治领域之外,这是完全错误的解读。当初那些起草美国宪法和修正案的人,绝不是想把基督教与政治完全分离,而是明确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确保联邦政府在宗教事务上不得高于各州和个人的权利。对此我们将详尽阐述。
对于美国宪法性文件的理解,不仅要细致到具体的条款,更要明白其中所贯彻的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是,必须在具体条款和基本原则之上牢牢抓住美国宪法的精神,即以清教徒神学为根基的基督教国家和文明,尤其是对于上帝的主权和律法的强调。一旦放弃基督教的信仰和传统,任凭仇敌以世俗化、多元化和相对化的名义加以颠覆,这种毫无原则和底线的宽容必然走上自杀之路,最终美国人就会落入伊斯兰教以及其他异质宗教或意识形态的辖制之下,从稀里糊涂的宽容者成为丧失基本尊严和权利、不得不乞求别人宽容的人,而美国教会也会沦落为中国式的“地下教会”。
总之,在目前的文化争战中,最受攻击的就是“基督教国家”这一观念,因为仇敌要把基督教彻底赶出公共与文化领域,然后以他们所信仰的东西取而代之!正如斯皮尔所言:“基督教国家是上帝的国度在时间中彰显,它必须与黑暗国度争战。”[38]在这场空前惨烈的极限战、超限战中,唯愿上帝怜悯祝福我们,使我们甘心乐意地为真理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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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建勋,《文化战争、保守主义与西方文明的未来》,见《当代美国评论》,2019年第4期,59-77页。 [2] See James Davison Hunter, Cultural Wars: The Struggle to Define Americ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1). [3] See Michael Walsh, The Devil’s Pleasure Palace: The Cult of Critical Theory and the Subversion of the West (New York: Encounter Books, 2015);乔梁、王湘穗,《超限战与反超限战:中国人提出的新战争观美国人如何应对》(北京:长江文艺出版社,2016年)。 [4] See Jefrey D. Breshears, American Crisis: Cultural Marxism and the Culture War: A Christian Response (Center·Point Publishing, 2020). [5] 埃米尔·瓦尔特-布什,《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与政治》,郭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弗朗索瓦·库塞,《法国理论在美国——福柯、德里达、德勒兹公司以及美国知识生活的转变》,方琳琳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小威廉·法兰克·巴克利,《耶鲁的上帝与人》,林毅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劳伦斯·维赛,《美国现代大学的兴起》,栾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9年)。 [6]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年),281页。 [7] Arthur M. Syraesinger, Jr., The Disuniting of America: Reflections on a Multicultural Society (New York: W. W. Norton, 1992), pp. 66-67, 132. [8] 维克多·塞巴斯蒂安,《现代世界的形成》,李斯、易丙兰译(太原:陕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14页。 [9]参考余杰,《大光:宗教改革、观念对决、与国族兴衰》(台北:八旗,2021年),第1卷,《清教秩序五百年》。 [1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张扬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上卷第二部分第九章,202页 [1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九章,195-196页。 [12] 道格拉斯·F·凯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王怡、李玉臻译(长沙: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164页。 [13] Edward S. Corwin, The “Higher Law” 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55);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北京大学,2015年)。 [14] 乔治·奥威尔,《1984》,董乐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5页。 [15] 村上春树,《1Q84,Book1,4月-6月》,施小炜译(海口:南海出版社,2018年),第二版,323页。 [16]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Birmingham, Alabama: The Legal Classical Library, 1983),Vol. I, p. 42. [17]参考余杰,《大光:宗教改革、观念对决与国族兴衰》,第一卷,《请教秩序五百年》(台北:八旗,2021年),281-390页。 [18] The Adams-Jefferson Letters: The Complet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omas Jefferson and Abigail and John Adams, ed. Lester J. Capon, 2 vols. (1959; repr.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71), vol. 2, pp. 339-340. [19] A. A. Hodge, Popular Lectures on Theological Themes (Philadelphia: Presbyterian Board of Publication, 1887), p. 278. [20] George M. Marsden, Fundamentalism and American Culture: The Shaping of Twentieth Century Evangelicalism, p. 11. [21] Russell Kirk, The American Cause (Wilmington, Delaware: ISI Books, 2004), p. 17. [22] See David Josiah Brewer, The United States: A Christian Nation (Philadelphia: The John C. Winston Company, 1905). My copy is published by PRB Publishing 2016, foreword and afterword by Martin Mawyer. [23] David Josiah Brewer, The United States: A Christian Nation, p. 8. [24] A. A. Hodge, Popular Lectures on Theological Themes, p. 275. [25] A. A. Hodge, Popular Lectures on Theological Themes, p. 277. [26]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Peabody, Massachusetts: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11), Vol. 5 p. 362. [27] 小威廉、法兰克·巴克利,《耶鲁的上帝与人》,林毅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61页。 [28] 温斯顿·丘吉尔,《英语民族史·革命时代》,张庆熠、张颖、王国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7年),169页。 [29]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51页。 [30]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69-270页。 [31] 高全喜,“制宪立国:作为现代立国者的张謇”,《东方历史评论》,https://www.sohu.com/a/147413049_120776,2017年6月9日。 [32]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437页。 [33] 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城邦与世界社会》,邓正来译,第四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195页。 [34] Daniel J. Elazarand John Kincaid, ed., The Covenant COnnnection: Fron Federal Theology to Modern Federalism (Lanham, Maryland: Lexington Books, 2000), p. 9. [3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115页。 [36] 见钱满素,《自由的刻度》(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26页。 [3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115页。 [38] Spier, An Introduction to Christian Philosophy, p.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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