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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七 个人自由 — 《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二部分

已更新:2021年12月8日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上帝赐给每个人意志的自由;

家庭、教会和国家等社会组织都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


1、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取代的存在,每个人都有上帝赐给的不可剥夺的自由。个人不仅是生物性、物质性的存在,也不仅仅是社会性、政治性的存有,更是宗教性的存有。唯独个人具有“上帝的形象”(imago Dei),唯独个人能够经历永生和上帝,唯独个人具有意志的自由。因此,不管是家庭、教会还是国家,都当以促进个人生命的尊严和幸福为目的。这就是基督教神学和政治学中所强调的“灵命上的个体主义”(spiritual individualism)。[1] 托克维尔指出:“美国人既认为自由是获得幸福的最佳工具,又认为它是获得幸福的最大保障。”[2] 德鲁克强调:“纵观欧洲史,自由归根结底都是个人的权利。选择善恶的自由、道德观念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政治自由,以及经济自由——它们除了作为对抗多数及组织社会的个人自由外,别无意义。”[3]

2、没有自由的生命,就丧失了上帝赐给人的荣耀和尊贵。尼布尔强调:“人在其社会组织中要求自由,因为他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这就是说,他对自然的过程和局限具有一定的超越性。这种自由使他能够创造历史,构建各种形式的覆盖各种领域的社群组织。但他也需要社群,因为他在本质上也是社会性的,他仅仅靠自己是无法成全自己的生命的。只有在与同类建立互相负责的关系中,他才能真正实现自己。”[4] 迪肯森(John Dickson,1732-1808年)强调:“自由就是社会的太阳,权利乃是太阳发出的光线”(Liberty is the sun of society. Rights are the beams)。[5] 但是,必须警醒的是,自由本身并不是首要性的价值。在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庇尔对吉伦特派大清洗,罗兰夫人在1793年11月8日被雅各宾派送上断头台。临刑前,她在断头台上向着革命广场(la Place de la Revolution)上的自由雕像鞠躬并留下了一句为后人所广为传诵的名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因此,不管是在圣经中,还是在基督教神学和欧美保守主义中,首先强调的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上帝的主权和约法。只有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的约束下,个人的自由才会成为真正的“有序的自由”(ordered liberty)。

3、柏克在《论与美洲的和解》中强调英国人和美洲人共同具有的原则和性情就是热爱自由:“在美洲人的性格中,对自由的热爱是压倒一切的特征,它是美洲人之整体性格的标志和有别于其他人的要素;热爱每每多疑,故称殖民地的人,一旦看到有人企图——哪怕是最小的企图——靠武力夺走、或暗度陈仓地偷走、在他们看来是生命唯一价值的好处,他们会起疑心、会骚动、会暴怒的。自由的精神在英国殖民地中,比在地球上的任何其他民族那里,或许都强大而猛烈。”柏克认为,美洲人具有这种“心灵的脾性和这一自由精神的趋向”的原因在于“殖民地的人民是英国人的后裔”,“他们不仅深爱自由,更以英国的观念,英国的原则深爱着自由。”[6] 因此,美国宪法的目的是确保个人的自由。

4、自由主义的问题就是片面地高举个人的自由,最后把这种自由变成了不要任何宗教信仰和道德法则的放纵。保守主义首先强调的是秩序和公义,只有在一定的“规范秩序”(normative order)之下,才能明确何谓公义,何谓罪恶,而真正的自由就是去做合乎规范秩序的公义之事。孟德斯鸠对自由的经典定义就是:“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力。”[7]

5、人的生命不仅在于肉体和欲望,这是人与动物都共有的。人的生命之独特性就在于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上帝把宝贵的自由赐给了人,并且连上帝本身也尊重人的自由。英美宪政的精神就是公民是自由人,政府的统治必需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当然,这样的同意绝不是来自枪杆子的逼迫和笔杆子的洗脑,而是自由人作出的自由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一定是经过自由选举的形式达成的。按照桑多兹所言,在上帝及其约法之下,高举个人的自由,就是竖立起“人性高贵的旌旗”(the banner of human nobility)。[8]真正的高贵绝不是升官发财之后的耀武扬威,而是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的谦卑的心态与勇于承担责任的精神。

6、那些执掌权力的人始终不变的倾向就是运用各种计谋限制人民的权利,剥夺人民的自由,真正的自由绝不是廉价的(Freedom is never free)。托克维尔提醒说:“一个只要求他们的政府维持秩序的民族,他们的内心深处已经成为奴隶,即业已成为自己财富的奴隶,而在不久之后将要统治他们的人就可能出现了。这样的民主除了要提防个人专制外,也应提防党派专制。”[9] 享有自由的公民必须时刻在其意识上保持警醒,深知获得自由是艰难的,而捍卫自由则是更加艰难。真正的自由需要强悍的公民,需要随时做好准备,通过选票甚至革命的形式改变政府、推翻政权。懦弱自私的民族是不配得享受自由的,即使他们因为外国的帮助和环境的改变一时获得了政治上的自由,他们也会随时因为自身的无知、懦弱和自私而丧失已经得到的自由。

7、自由始终是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首先指向个人的意志自由,即选择的自由。一旦否定个人的意志自由,就把人降低到工具和动物的层面,工具只能被动地被人使用,动物只能根据本能行动。人之所以为人,不仅是因为人有理性,更在于人的意志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就是人的主体性。即使刀压在脖子上,面对仇敌死亡的威胁,我们仍然可以坚持自己良心的抉择,对敌人说“不!”当然,长期而言,这种主体性不仅需要深刻的内在的意识,也需要习惯性的熏陶和制度性的保障。我们必需在日常生活中时时意识到个人自由的宝贵,也要在婚姻、教会和国家制度中明确地保护个人的自由。1751年,賓夕法尼亞議會為紀念五十年前發佈的《權利憲章》而鑄造了一口自由鐘。佔議會七成以上議席的貴格會的議員們從《聖經·利未記》中選擇了一句話來作為自由鐘上的銘文,即“第五十年你們要當做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裡的自由特指該殖民地的創立者威廉·佩恩所說的“良知的自由”。威廉·佩恩來美國前出版了六十多本書和宣傳冊子,他所說的良知的自由是道德上的絕對律令。他用警句對此做出了概括:良知是上帝賦予人的,它的力量來自於它的權柄。被剝奪良知自由的人就是缺失了最大自由的奴隸。這個世上沒有任何理由鷹為一個人的良知而去迫害他。

8、在传统的西方神学和政治学中,心灵的秩序和自由始终是第一位的。桑多兹谈及自由时强调:“政体的形式有赖于个体之人的心灵,其秩序和无序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灵魂,组成了社会的灵魂,政体的灵魂有赖于人的灵魂的秩序(the constitution of the man)。”[10]真正的政治永远是灵魂的政治,灵魂的政治永远是秩序的政治,而秩序的政治最终永远聚焦在灵魂的秩序上,灵魂的秩序又聚焦在每个人与上帝、世界的关系上,每个人都是介于上帝与世界之间的间极性的存在。因此,那些开创美国的伟人们都是灵魂的巨人,都具有高贵的品格,这种灵魂的高贵性就在于他们自觉地谦卑地降伏在上帝及其约法之下,同时勇敢地承担起自己在世界中的责任来。对灵魂及其秩序的忽视,只能反映我们自身在灵魂和秩序上的失丧和苍白。那些藐视上帝的人,那些否认上帝的律法的人,那些不关注自己的灵魂的人,不管他们以什么身份出现,不管他们提出多么亮丽的主张,在本质上都不过是毛泽东式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狂徒而已。

在立法的目的上,法律应当确保个人的自由,而不是横加控制。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宣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请愿自由,第二条修正案强调持枪自由。鲁斯德尼分析说:“原因很简单。不管通过什么法律,那些不法之徒总是很容易规避。每一个限制性的律例,不管是限制新闻媒体,还是限制公民持枪,最后限制的都是那些真正遵守法律的人,而不是那些不法之徒。”[11]

9、中国人习惯了“父母官”,我们几千年流行的政治文化始终是“巨婴国”的文化。我们必需在政治领域中破除这种政府的父权论,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鲁尔所强调的那样:“对我来说,政府的父权论是可恶的。政府的权限和责任就是要把最大可能的自由归于个人,并且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及其财产”(The paternal theory of government is to me odious. The utmost possible liberty to the individual, and the fullest possible protection for him and his property, is both the limitation and the duty of government.)。他强调美国和旧世界,亦即欧洲各国,之间的差异就是在以往的时间“个人是为国家而活。但此处,国家是为个人而存在”(The individual lived for the nation. But here, the nation exists for the individual.)。他兴奋地宣布:“自由的精神正在震动世界各地的王座和皇朝,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建立很快会成为事实。”[12] 美国人民没有父母官,美国人民本身就是自己的主人,执政官不过是人民选举的公仆!

10、个人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早在1515年英国国王与贵族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被视为是确保个人自由的房角石。其中39条明确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此处所隐含的是两大原则,一是“经其贵族”,亦即陪审团原则(the legal judgment of his peers);二是“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亦即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13]

11、陪审团是英美法律中特有的制度,就是随时请几位公民,组成陪审团,暂时将参加审判的权力赋予他们。托克维尔认为:“正是民事陪审制度拯救了英国的自由。……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公民养成法官的某些思维习惯。而这种思维习惯,恰恰是人民养成的使自己得到自由的习惯。这种制度教导一切阶级要尊重判决事实,并且养成权利观念。如果它没起到这两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热爱便只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办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时,常常想到有一天也会轮到他由邻人审判。特别是对民事陪审员来说,这种情况尤为接近现实。几乎所有人都担心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而且确实人人都有诉讼的可能。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大男子汉的气魄,这种气魄一旦消失,一切政治道德都不复存在。”[14]

12、在美国这样的社会中,政治不再是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斗争,也不再是制度化的各阶层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成为有序的竞争与合作。正如伍德所指出的那样:“政治斗争发生于人民之间,发生在各种不同的团体和个人之间。人民在平等中制造不平等,通过控制政府以摆脱自己从前的社会身份。正是这种政府与社会的脱离才最终使得现代政治的概念成为可能,并为人民内部存在竞争党派提供了理由。”[15]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更多地体现为个人的或私人的自由。要保护个人权利以防止政府的侵犯,尤其是防止立法机构的侵犯,每个人都当警醒谨守,通过积极参与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在必要时甚至以公民不服从方式直接表达自己的诉求。

13、无论我们如何强调个人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始终是上帝及其约法之下的自由。美国清教徒温斯洛普强调:“我们不能满足于我们因独立而得到的一切。实际上,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都可以享有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一切规章制度它都忍受不了。这种自由如果实行,我们就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该起来反对它!但是,还有一种是公民或者道德的自由,他的力量在于联合,而保护这种自由就是政权本身的使命。这种自由对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着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果有必要,应该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16]清教徒把自由分为道德的自由和堕落的自由,道德的自由是敬畏上帝、守约守法的自由,而堕落的自由就是无法无天、随心所欲的放纵。

14、美國人從一建國起就享有歷史上最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美國人如此熱愛自由,美國人的宗教信仰也如此虔誠。托克维尔分析说,英裔美国人文明的真正特点就是这种“自由精神与宗教精神”的结合:“这两种趋势看来是互不相容的,但是它们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公民自由被宗教认为是人的权利的高尚的行使,而政治世界就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在它本身的领域内,宗教是自由和强大的,对为它准备的地位很满足,并且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更好。宗教被自由看成是战友和胜利伙伴,看成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把宗教视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就是法律的保障和让自由持久的保证。”[17] 基督教强调对于上帝的敬畏和顺服,这种敬畏和顺服尤其体现在对于上帝的律法的遵行上。当我们真正遵行上帝的律法的时候,我们就是真正自由的。

15、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的最宝贵的礼物。要领受这样的礼物,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托克维尔甚至说:“任何才能都无法比保持自由的才能收获大,但任何事情也不可能比学习运用自由苦。然而专制却不是这样的。专制政体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忍受苦难的人的救济者,表现它修正过去的弊端,支持正当的权利,保护被压迫者和整顿秩序的高尚形象。于是,人民被它制造出来的暂时繁荣所蒙蔽,仿佛睡在梦中,一旦他们醒来,便会感受到痛苦。与专制不同,自由通常诞生于暴风骤雨之中,并在内乱的艰苦中成长起来,也只有在它长大成熟以后,人们才能认识它的好处。”[18]得到自由不容易,保持自由更不容易,善用自由最不容易。我们需要谦卑在上帝的面前,学习上帝的律法和历史的教训,然后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局势、艰苦卓绝的战斗中捍卫宝贵的自由。

16、要确保个人自由和西方文明的延续,必须在崇高的使命的呼召下加强纪律。基督圣徒必须通过顺服上帝的律法而成为真正的战士,这样才能不断胜过仇敌的进攻和颠覆。维沃指出:“西方如果想要生存,也必须有纪律。一个组织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与之相制衡的其他组织的形成。当面临外来力量威胁的时候,未组织化的人们必须把他们自己拧成一股有组织的力量来抵抗威胁。所以,西方在未来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抉择就是,如何克服公众的骄纵心态,从而确立一种事关生死存亡的纪律。(美国试图通过高薪、免费的大学教育以及其他一些福利来吸引人们参军,这些政策看上去就像用糖果来收买小孩一样。)”[19]









[1] Sandoz, Give Me Liberty, p. 8. [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二部分第十四章,415页。 [3] 彼得·德鲁克,《经济人的末日》,,洪世民、赵志恒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40页。 [4] Reinhold Niebuhr, The Children of Light and the Children of Darkness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 pp. 3-4. [5] Quoted from Sandoz, A Government of Laws, p. 164. [6]柏克,“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讲,”见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8-89页。 [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11章3节,184页。 [8] Ellis Sandoz, Give Me Liberty: Studies 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Philosophy (South Bend, Indiana: St. Augustine Press, 2013), ix. [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二部分第十四章,414页。 [10] Sandoz, Give Me Liberty, p. 6. [11] R. J. Rushdoony, Our Threatened Freedom: A Christian View on the Menace of American Statism (Vallecito, CA: Ross House Books, 2014), p. 6. [12] David J. Brewer, The United States: A Christian Nation, p. 62. [13] See Ellis Sandoz, Give Me Liberty, p. 2. [1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八章,191页。 [15]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558页。 [16] 转引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二章,29-30页。 [1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二章,30-31页。 [1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六章,167-168页。 [19] 维沃,《思想的后果》,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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