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原则十 遵守约法—《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三部分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上帝启示了一部神圣的法典,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人权。


1、真正的文明必然是敬畏上帝、守约守法的文明。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强调,这种现代化的标记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化。[1] 遵守约法,这一原则乃是我们所提倡的文明建国价值原则中首要性的原则。真正的自由就是“生活在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幸福”。[2]在民主政府中,律法的全部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权利”,法庭的所有判决都始终应“从公正地对待所有人的角度释法”。[3]

2、上帝的主权和荣耀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上帝之所以明确立法,核心是为了确保个人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各种形式的开明专制中个人的怜悯,要从律法和制度层面确保穷人的权利和机会得到公平的保障。美国革命的伟大之处就是从根本上废除了君主制,因为法律成了君王!布伯分析说:王权“并非是某种具建设性的召唤。由人来统治其他人,这不单单是徒劳无益,而且还是某种野蛮残暴、会使人叛乱的东西。每个人都应管好自己的事情,如此就能使社团繁荣昌盛,这样的社团若想长治久安,根本就不需要有人来统治。除了上帝本人。”[4]内莫的研究结论是:“希伯来人自他们的历史肇始之初,就认为君主制是一种与异教相关的体制。”[5]美国开国元勋们直接废除由来已久的君主制,实在是更加彻底地回到了上帝的心意,乃是现代宪政民主的开端。但是,如果我们不愿意顺服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最终剩下的只能是各种形式的暴政和专制,其唯一的法则就是弱肉强食、成王败寇。因此,上帝的约法作为上帝赐给我们的轭始终是轻省的。上帝的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一旦我们故意藐视、废弃上帝的律法,留给我们的不是完全不受律法约束的大自由,而是有限有罪之人强加给我们的恶法恶规。

3、虽然上帝赐给每个人的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不证自明的,但必须有律法的明确和保护。没有上帝明确启示的律法,就缺乏具有超越性、普世性和不变性的判断善恶的标准,只能陷入互相残杀的血腥斗争之中。可叹教会内外那些愚顽、狂傲的反律主义者,他们追求的是毛泽东式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专横。他们否定上帝的律法,最终导致的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只能沦落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之下!上帝的律法向我们显明了我们当共同遵守的伦理价值。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中,“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都是公民连合起来旨在实现的伦理价值;公民在一起生活的道德目的乃是他们共同具有的基本愿望,因而可以说是一种‘国家的命脉’”。[6]对于基督徒而言,这个“基本愿望”就是先求上帝的国度和公义,而遵守上帝的律法则是上帝的国度和公义的基本要求。

4、唯独在圣经中才能整全地发现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上帝的律法乃是“原初的本性法”(the original law of nature),是上帝为了使人得福而赐下的。反律主义者之所以反对上帝的律法,首先是因为他们在其心灵深处并未得蒙圣灵的光照,当然也没有圣灵把上帝的律法重新刻在他们的心版上,因为他们发自内心地不服上帝的律法。其次,他们本身就是无政府主义者,而无政府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不要任何律法:他们不仅不要上帝的律法,就是人所制定的律法也要完全废除。

5、十诫乃是上帝赐给全人类的道德律的综述,其余的一切诫命都是围绕十诫展开的,是十诫的具体解释和应用。但是,我们千万不可把十诫等同于上帝所启示的全部律法,也不可把十诫等同于道德律的全部,原因很简单:十诫是道德律的综述,不是道德律的全部。

6、在上帝的律法中有明确的刑法。公义必须得到伸张,犯罪之人必须对于他们造成的损害或是恢复原状,或是进行赔偿,并为其罪行接受相应的惩罚。若是犯罪人无力赔偿,就当通过劳动进行赔偿。我们不能仅仅把犯罪分子视为需要医治的病人;即使是病人也不能随意犯罪,特别是滥杀无辜。其实,从常识的角度来看,没有律法,就没有公义可言,因为无法判断善恶;没有刑罚,律法就是一纸空文,因为无法赏善罚恶。因此,哪怕是在伊甸园中,哪怕是在人还没有堕落之前,在上帝的启示中就有律法和刑罚。在大洪水之后,上帝明确设立了死刑,并且宣告他要亲自追讨杀人流血之罪。关于赔偿和惩罚,圣经中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规定了赔偿和刑罚,并且明确强调人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即对于夜入民宅的窃贼可以打死而无罪。

7、在私法领域中,对于犯罪者个人造成的损害,不能由国家用纳税人的金钱进行赔偿。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涉及到公法领域中,由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国家进行赔偿,同时追求相关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国家不能根据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制定律法,更不可把律法视为改变人性、重新分配权益的工具,必须在上帝所启示的永恒不变的律法与本性法的约束下发现新事物的法则,从而制定确实需要的律法。不管是制定新的律法,还是解释旧的律法,必须始终以上帝的律法为“高级法”(the higher law)。

8、最终立法权不当归于任何个人或群体,应当由人民集体通过选举制、代表制或公投制进行。没有公正的选举,就没有真正能够代表民意的代表产生;没有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参与,任何立法在道义上都不具有合法性。涉及到民族独立、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选任等重大事项,都当交由全体公民进行公投表决。上帝在基督里与我们立新约的精义就是我们每个人都能直接来到上帝的面前,既不需要藉着专职的祭司,也不需要藉着任何君王贵族,上帝在耶稣基督里直接是我们的上帝,我们直接是上帝的子民。正如内莫所总结的那样随着耶稣基督的到来,上帝将在“信德盟约”这一范围内“直接统治民众”。[7]

9、现代美国社会和教会的问题就是不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绝对的标准”。薛华明确地指出:“人类如果没有绝对的标准,又不喜欢享乐主义所带来的混乱和百分之五十一票所制定的绝对,就只有最后一个选择,由一个人或是精英分子专横地行使绝对。道理表面简单,其实很深奥:如果没有绝对来管辖社会,社会本身就会变成绝对。维持北欧及西方社会安定与自由的基督教舆论一旦丧失后,社会的真空状态便由一人或精英分子所填补。这些精英分子就是法律,就是绝对,而且可以天天不同。今年是这样,明年就不是这一回事了,因为独断独行的绝对就是这样传下来的,再没有真正的绝对可以判断它。”[8]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贝尔在1973在其《后工业社会的来临》(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 1973)第六章论及“谁是将来的统治者”的时候,认为“大学或学术机构在未来一百年内将会成为中心组织,虽仍由政府最后决定,但商业及政府的决策愈来愈多由这些政府自主的研究计划来制定”,社会就变成了“专家政治”(technocracy),“行政和经济的专家就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贝尔在其最后的分析众推论,将来整个国家的商业、教育、施政甚至每个市民的生活方式等,都会由一群专家型的政治家控制,只有他们才明白如何控制这部复杂的社会大机器,他们与政府的精英合作,掌握实际的权力。更可怕的是,在伦理方面,贝尔说:“后工业社会不能给人类提供超越性的伦理,……缺乏一个根深蒂固的道德信仰系统的社会会带来文化的危机,甚至会威胁社会的结构。”

在2020年美国大选中出现的选票造假、电脑操纵、媒体封杀、法院不理等等一些列的现象,让许多美国人出离愤怒这种危机是文化的危机,当然也是信仰的危机,而文化与信仰的危机必然聚焦在判断的权威和标准的问题上。如果美国不再相信自己是“上帝之下的统一的国家”,不再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具有超越性、绝对性和普世性的“高级法”,虽然表面上还有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存在,人民以和平方式举行的游行示威就被称为“暴乱”,甚至美国总统的言论自由也可以在不经任何正当程序的审判的情况下就被剥夺封杀。这样的社会,若不认罪悔改,最后只能沦落到东方专制主义社会众盛行的“拳头大的是老大哥”、“枪杆子里面处政权”的土匪社会!

10、美国宪法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承接了英国宪政的传统,这种传统强调对于社会各个群体(君主、贵族和平民)之多种重大利益的平衡,确保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和谐。其中贯彻是三大宪法法则。首先,任何特定利益集团发动的超出其适当权力限度的努力都必须受到抵制。第二,宪法本身不得经受剧烈或激进的变革,因为这将摧毁社会秩序承继下来的部分智慧并可能损伤社会秩序的自我纠错能力。第三,当这类变革不可避免时,改革必须是有限度的且与当时之需求成比例。[9]保守主义者并不反对变革,只是反对激进或完全的变革,有序的渐进的变革始终是需要的。

11、在英美这种注重圣约的宪政民主确立以前,政治一直一来都充满流血和屠杀、暴力和压迫,每个时期的君主都被强盗和太监环绕,他们给不幸的人民的自由和财产带来浩劫。在任何暴政专制横行的地方,都是泪如泉涌,血流成河。人类的历史就是专断权力给人类带来各种不幸的历史。即使在欧洲,长期以来也是“自由都被君主政体所吞噬;多数人必须臣服于一个人”。[10] 在充满暴政的世界里,英美两国成为捍卫自由的堡垒。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在1989年苏联帝国崩溃之后,美国更是成为独一的“美国独行”、世界仰望的灯塔之国,当然也成为世界上各个专制政权仇恨和攻击的最大目标。 [11] 因此,美国基督徒要特别警醒谨守,居安思危。世界上一切爱好真理、自由与和平的人也当继续为美国祈祷,因为美国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而是上帝的国度在今日世界中特别的体现。




[1]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97页。 [2]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5页。 [3]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47页。 [4] 转引自菲利普·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讲稿》,张竝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37页。 [5] 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37页。 [6]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城邦与世界社会》,189页。 [7] 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49页。 [8] 薛华,《前车可鉴》,189页。 [9] 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之父》,231页。 [10]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0页。 [11] 参考马克·斯坦恩,《美国毒性:西方世界的末日》姚遥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6年);

86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