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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 信靠上帝—《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一部分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上帝是万有的创造者,人人都当信靠他,向他负责。


1、我们首先强调的文明建国的第一大原则是宗教立国,这一原则的精义就是信靠上帝,即此处的第二大原则。一个不相信上帝的人,仍然可以在公众面前暂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美德和善行,但最终而言是没有任何敬畏意识和道德底线的。连上帝都不相信、都不敬畏的人,必然会蔑视人间的一切权威和制度。


2、上帝是万有的根基,他不仅是自然界万物的创造者,也是受造界一切法则的设立者。不仅是在自然界世界中,还是在道德世界中,上帝都设定了一定的法则,这些法则所显明的是上帝所创造的“规范秩序”(normative order)。那些不承认造物主及其法则的人,就生活在自己的幻想之中。他们不仅不能够真正认识世界和自己,还会狂妄地根据自己的幻想来改变世界,破坏上帝已经设立的神圣秩序,然后根据他们终极的理念创立新的秩序,结果往往是伤天害理、祸国殃民,正如二十世纪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所做的那样。


3、只有当我们对于上帝坚信不疑时,才能对于自己、他人和世界有清楚的定位和观念,才能坚定不移地投入积极的行动,不至于在诸般的怀疑中虚耗自己的时间和生命。托克维尔强调:“不论人认为他的任何行动有什么特殊性,几乎都来源于他所持的对上帝、对他与人类的关系、对自己灵魂的本性、对自己的同类应负的义务非常一般的观念。谁都必须让这种一般观念成为其余所有事物所由产生的共同源泉。所以,人渴望对上帝、对自己的灵魂、对造物主和自己同类应负的各种一般义务,形成一种坚定不移的观念,因为假如对这些基本问题抱有怀疑的态度,便将使自己的行动混乱和无力,或者说是任其听从偶然因素的支配。”[1]没有坚定不移的信仰,人就会陷入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泥潭,或者放纵自己,无法无天;或者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不可能活出丰富、亮丽的人生,更不可能以强有力的方式胜过邪恶。


4、人通过理性之光就可以认识到上帝的存在,上帝的道德律也刻在人性之中,并且人人也都知道上帝的审判的不可避免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候不到”,这是人们的常识。这些真理来自上帝的普遍启示,都是不证自明的。但是,罪人靠自己的理性并不能够真正认识上帝救赎罪人的旨意,更不会靠自己接受耶稣基督的救赎,唯独通过圣灵的光照才能真正认识上帝和自己。基督教不仅强调普遍恩典性质的恩赐和普遍启示性质的亮光,积极地学习和领受人类历史上一切先进的东西,并且能够因为上帝的特殊恩典而得蒙救赎,因为上帝的特殊启示而得蒙光照,按照上帝的旨意和标准分别善恶、通达时务,建立更高级的文明。这就是改革宗神学所强调的“文化使命”(the cultural mandate)。


5、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不仅承认“自然法”或“本性法”(natural law)的存在和效用,并且强调上帝所明确启示的“神启法”(God’s revealed law)的重要性。他们一致认为,终极而言,任何公义的社会都当根据上帝所明确启示的律法为最高标准。在1760年至1805年之间2200种具有明显政治内容的书籍、小册子、报刊文章和专著中,最常引用的文献来源是圣经,占所有引用文献的34%。其中第五卷书《申命记》对圣经律法着墨最多,因此被视为“高级法”而频繁引用。[2] 布莱克斯通在其《英格兰律法释义》中明确强调,上帝的律法就是上帝所明确启示的本性法,人间制定的律法不可违背上帝的律法,唯独上帝的律法具有不可侵犯、不能更改的神圣性(the sanctity of the law):“人所制定的一切律法都当以本性法和神启法为依据;这就是说,任何人制定的律法都不当违背本性法与神启法。”[3] 至于后来一些世俗化的学者,他们以所谓的“自然法”来排除上帝的律法,最终导致的就是“自然法”学说的灭亡,因为除了动物性的自我保护、弱肉强食的本能之外,罪人很难在彼此之间就“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


6、上帝不仅创造世界,设立律法,还继续用他大能的膀臂掌管世界,使万事互相效力,让爱上帝的人得益处。面对国家大事,当信靠上帝的护理,呼求上帝的介入和帮助。没有上帝的接入,人类历史就会陷入令人绝望的以暴易暴、以恶胜恶的恶性循环之中。当然,首先我们自己要竭力按照上帝的律法去行。


7、美国的座右铭就是“我们信靠上帝”(In God We Trust)。任何正式的严肃的宣誓都当奉上帝的名进行,这是圣经中明确吩咐的。美国人法定的“忠诚誓言”(Pledge of Allegiance)中明确宣布:美利坚合众国“上帝之下的统一国家”(One nation under God):“我宣誓:忠诚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和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上帝之下统一的国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公正”(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这种宣誓来自西欧的封建制,这种封建制所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通过这种立约的仪式而形成的彼此相连、互相忠诚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君主与附庸之间彼此承担互相保护责任的“法律性的联合”(the legal union)。[4]


8、信靠上帝,必须落实在遵守上帝的约法上。有人害怕神权制(theocracy),认为必然是教会专权。其实,真正的神权制必然是“神法制”(theonomy),即真正的“法治”——在上帝的约法面前人人平等,彼此相爱,互相成全。因此,我们在根基性原则部分提到的第二大原则信靠上帝方面,直接把“信靠上帝”与“守约守法”联系在一起,否则我们对于上帝的信靠难免流于空泛、抽象,最后成为毫无实际内容的宗教口号。因此,当我们谈及宗教立国的原则时,绝不是简单地认为仅仅依靠宗教和教育来抑制人的欲望、维持充满活力的共和主义社会,这种想法是愚蠢至极的。在任何社会的治理中,制度和律法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一个政府一旦发生秩序紊乱,必然存在某种制度的缺陷。”[5]当然,更深刻的是,圣经中本身就有制度性的设计,上帝不仅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并且赐给他们律法,从而在制度和律法方面确保他们的自由。摩西及其繼承者在迦南地建立的國家,跟周邊的國家實行的是完全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宗教制度。他們的領袖通過選舉產生,而周邊的國家都是世襲制、獨裁制的王國。上帝所喜悦的绝不是一人独裁的皇权专制,而是以“选举”为轴心的共和制。今日众多基督徒忽略甚至否定上帝的律法,当然就在政治和法律方面无法明白上帝的旨意,只能随波逐流。


9、我们信靠上帝,这就意味着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以皇权专制为特征的暴政。热爱权力是自然的,人追求更多更大的权力的野心永远不会得到满足。所以,我们不仅要学习以权力抵挡权力,以野心抗衡野心,更要学习以超越性、出世性的宗教追求来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使得他们的意识和注意力不要仅仅停留在今生的成就和享受上。要对抗人间的一切专制和暴政,最重要的是强调上帝的主权和约法。当我们强调上帝的主权的时候,就为世上一切的权力增加了超越性、绝对性的限制。当我们强调上帝的约法的时候,就为改良世上一切的律法提供了更高的尺度。何谓暴政?伍德认为,“暴政就是一人或少数人违背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对其实行统治。”[6]这种暴政是上帝所恨恶的,因此圣经中反复强调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的律法让我们爱人如己,甚至甘心乐意地服事他人,效法耶稣基督为罪人牺牲的精神。基督徒有责任抵挡各种形式的暴政,正如富兰克林所特别强调的那样:“抵挡暴君就是顺服上帝”( Rebellion to tyrants is to obedience to God.)。对于个人而言,正当防卫、以暴制暴是上帝赐给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对于教会、民族或国家而言,始终有权利以各种公民不服从的模式抵挡侵犯人权的暴政,在力量和形势相宜的时候也有权利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重建国家政权。这种理论乃是基督教历史和神学上早已明确的正义战争的传统。[7]


10、正如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所表明的那样,大选中出现大规模的选举舞弊现象,就当诉诸法庭,根据律法进行审判;一旦法庭审判不公,还有国会予以制衡;美国总统也有权力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战胜仇敌的颠覆和内部的背叛;当各级、各层政府都罔顾人民的权利和呼声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诉诸武器,发动革命,推翻践踏自己基本权益的政府,重新组建新的政府。当然,不管是诉诸法律,还是诉诸武器,关键还是要依靠上帝!但依靠上帝,绝不意味着我们放弃我们个人性的责任和行动,而是在我们忠于责任、诉诸行动的时候也要继续信靠上帝。托克维尔虽然对于民主推崇备至,但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随时流露出来的乃是民主政府随时蜕变为专制政府的危险:“我认为在身份平等的国家里比在其他国家更容易建立绝对专制的政府;而且觉得一旦在这样的国家里建立起这样的政府,那它不仅会欺压人民,还会剥夺人类的一些主要属性。所以,我觉得专制在民主时代是最可怕的。”[8]


11、不管是要纠正个人的暴政、少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还是法律的暴政,我们最后只能诉诸上帝,诉诸上帝的主权和律法,诉诸个人对于上帝的敬畏由此而来的自治。我们既要强调信靠上帝的主权与护理,也要强调个人的责任和参与。正如麦迪逊所分析的那样,当政府的权力达到一定的能量和自主度的时候,他的趋势就是进一步地放纵自流,直至滥用自由引发突然向过分的权力转变。放纵导致的不是无政府状态,而是一种新型的民众专制。[9]因此,面对民主政府向中央集权的发展的趋势,托克维尔最终强调的还是道德方面个人的自治和担当:“很难想象完全丧失自治习惯的人,能够选择好将要治理他们的人,也不应该认为处于奴隶状态的人民又有一天会选出一个自由的、精明能干的政府。”[10]如果我们任凭国家通过“福利政策”制造大批的自己不工作、依靠国家养活的人,这些现代化的“国家奴隶”就会彻底颠覆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


12、教会要时刻警醒谨守,忠于上帝赐给自己的教化万民的职分。同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在关键时候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正如托克维尔所提醒的那样: “特别是在所处的民主时代,人类的自由和光荣的真正友人们,应当不断地挺身而出,想方设法防止国家权利为全面推行其计划而随意牺牲某个人的利益。在这个时代,任何一个默默无闻的公民都有被压迫的危险,任何微不足道的个人权利都可能被专横的当局夺去。”[11]当民主国家的公民丧失了基本的美德,不愿意为自由和真理而战、只想享受美国的自由和福利的时候,他们在心理上已经开始沦为专制和暴政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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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一部分第二章,324页。 [2] 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37页。 [3]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Book I, p. 42. [4] 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180-223页。See F. L. Ganshof, Feudal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4), pp. 26-50. [5]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96页。 [6]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4页。 [7] See Paul Ramsey, The Just War: Force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New York: Charles Scriber’s Sons, 1968). [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四部分第七章,545页。 [9]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81-382页。 [1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四部分第六章,544页。 [1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四部分,第七章,5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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