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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八 财产私有—《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二部分

已更新:2021年12月8日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只有财产权得到保障,生命和自由才能安全。


1、拥有、开发、处置财产的权利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没有财产权,各种形式的抢劫和掠夺就会成为英雄的壮举。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基本的公义。人的财产权越是受到同等的保护,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对自己的才能和劳动没有财产权,这样的人就是不自由的。个人在财产上具有私有权,在经济上不受国家的指导和控制,乃是上帝赐给每个人的权利。

2、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管理,人有责任也有能力改进世界,使得世界从美好变得更加美好。要“治理这地”,就意味着排他性的控制权,私有财产权是不可避免的必需。洛克强调:“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但是,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耘。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从事巧取豪夺的。”[1]桑多兹解释说:“美国的建国之父们竭力主张的就是:人对全地的治理显明人的政治性及其呼召,这种治理直接与财产及其神圣性联系在一起,个人有携带自己的枪支的权利,这是自由人的标记,这一切都限制了政府的管制。”[2]

4、没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权,那些懒惰、贪婪之人就会随时以非法或合法的手段抢夺别人的劳动成果,也就没有任何人能够安心劳动,积累财富。因此,早在几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已经敏锐地指出,很多人认为私有财产制导致很多问题,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施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弥补。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掌管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3]“财产如果归公有,多少原有的利益必将从此被剥夺。看来,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4]亚里士多德的结论非常明确,在这种财产公有的社会中,“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维沃强调,财产权乃是一种形而上学性质的权利,与人的本质直接相关:“财产权乃基于先于理性的情感,我们之所以要保留财产权,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让人保持积极向上’(这样的话它就被划归为功利主义了),而是因为一个需要用财产来表达他的存在——他的真实的或个人性的存在。一个人通过在物体上铭刻某种神秘的印记,并将其同化,就与属于他的东西建立了联系,所以强迫二者分离似乎就是一种实质性伤害。”[5]财产权不仅能够保障我们的生存和自由,也表明我们个人的实现和意义。在这种意义上,财产权确实是一种形而上的权利。如果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一定的保障,个人的存在就是时时处于受侵犯甚至被消灭的紧张状态,人就无法积极地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实现个人的幸福,增进社会的公利。

5、个人的财产是个人的生命的延伸,毁坏或没收个人的财产就是直接攻击人生命的本质。毫无疑问,有史以来,那些以强制手段没收别人财产的人,乃是粗暴地践踏人权。麦迪逊强调:“个人与财产两者作为政府的重要目的,任何一方最可能的要求应当是这样一种架构,即同时留给另一方以合理的安全。能够提供这种双重特性的最明显的选择似乎是限定议会的两院之一由财产的所有者选举,因为在民权政府中,财产注定是最缺乏安全的。”[6]民主制的危险就在于,一旦公民缺乏美德,大多数人就倾向于侵犯甚至剥夺少数人的财产——不勞而獲是人性中最突出的一個“幽暗意識”。洛克甚至认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7]维沃强调:“私有产业是一处避难所,它可以帮我们抵御那种通过掺假来掠夺财富的恶行。个体在财产上刻下自己的印记,将其同化,靠自己的财产来维持生计,这样的个体拥有更加真实的价值尺度。这使他对未来的预测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使他能够以一种最广阔的视野来审视自己的人生。我们必须要认清安全与稳定性之间的区别:安全意味着受到保护,强调免于匮乏与恐惧,这是把人降低到无脊椎动物的水平上了,而稳定性不承诺为人们提供任何东西,它仅仅要求努力和回报之间维持一种恒定关系。”[8]

6、正如洛克所分析得那样,虽然大地和低级动物是上帝赐给所有人的共同礼物,但人能够通过劳动使得某种具体的土地及其物产成为个人的东西。正如一棵野外结满苹果的苹果树,谁摘下一个苹果,这个苹果就成为他的,他就有权食用。如果他要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他肯定会饿死。因此,从普通法或自然法的角度而言,他这种摘苹果本身就使得这个苹果成为他可以随时使用的苹果,正如印第安人在野外打猎,他们猎取到的动物就成为他们所拥有的猎物。[9]其实,财产权不是“财产的权利”(the right of property),而是 “人对财产的权利”(the right to property)。洛克强调:“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导致私人占有。”[10]

7、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仅是三大基本人权,在本质上就是一大权利:让人有生命权,却剥夺他的自由权,那么他的生命就没有活着的价值;让人有自由权,却剥夺他的财产权,就是使人沦落为奴隶。那些压制人民的自由、剥夺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人,毫无疑问,不管他们以什么堂皇冠冕的形式出现,都无非是祸国殃民的暴君酷吏而已。因此,麦迪逊强调说:“在所有那些被共和主义爱国者和立法者视为楷模的政府里,人的权利都属于财产权利。”[11]共和黨總統林肯强调:“财产就是劳动的成果。人人都希望得到财产。在这个世界上,财产是一个积极的善。有些人致富,就表明其他人也能致富,因此应当鼓励人勤劳创业。无房的人不要推倒别人的房子,要努力为自己建造房子,这样也就通过实例确证他自己的房子也不会受到侵犯。……我认为,对于所有人而言,最好是让每个人都自由地尽快取得财产。有些人会发财致富。我不相信用法律来阻止人获取财富,这样的法律弊大于利。”[12]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的私有财产,一旦政府不经过人民的同意,运用税收、没收的方式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这样的政府已经违背了政府的主要目的和功用。洛克强调:“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共福利。”[13]

8、要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保障私有财产乃是“最重要的基石”(the most important single foundation stone)。伍德指出,一旦否定私有财产像上帝的律法一样具有神圣性,无政府和暴政状态就开始了。必须保护人的私有财产,否则个人自由就不复存在。即使人民选出的代表机构,也“无权确定个人财产的价值,无权决定他们应在何种条件下(平等的纳税除外)放弃这些财产。否则,就不会存在个人财产,所有财产都会在事实上属于共同股份,成为代表机构的财产。”“任何剥夺财产、否定他人权利却不予相应补偿的法律,无论其通过的程序具有何种合法性,都‘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14]英國保守主義政治家撒切尔夫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的社会主义就是流氓花光勤劳者的钱,最后集体分担痛苦。”“社会主义者他们不是消除了贫富差距,他们只是宁愿让穷人更穷,也不要富人变富。”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特别是在苏联、中国、柬埔寨和委内瑞拉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样的看见。

9、政府最邪恶的罪行是劫富济贫,即通过强制性税收把财产从一个群体转移给另外的群体,这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的抢劫。这种均贫富是违背宪法的精神的,是利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公开的抢劫。一旦政府拥有这样的权利,懒惰和贪婪之人就会放弃正当的劳动,竭力期望通过政府的均贫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正如柏克所强调的那样,自由绝不是抽象的东西,总是“体现在有形有体的东西上”(inheres in some sensible object)。因此,在欧美保守主义中,自由最集中的体现是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这当然和税收直接相关。专制和极权政府侵犯人民自由的两大常见手段就是直接没收财产以及通过高税收进行抢劫。因此,美国革命一再强调“没有代表,不得征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原则。[15]

10、历史一再证明,生产工具的私有化乃是文明发展和物质丰富的必需。迄今为止,一切真正的文明都是以财产私有制为根基的。国家应当选择由那些有智慧的卓越人士来管理。问题在于如何判断智慧和卓越呢?美国缔造者们不得不同意“把财产作为新共和国最可能用以分辨卓越人士的资源”。绝大多数富人都具有有良好的教育和坚定沉稳的个性。[16]毫无疑问,让那些始终贫穷、从未管理过财富的人来管理国家,不仅是愚昧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关爱穷人和鳏寡孤独不是国家责任,乃是社会责任。人民支持政府,而不是政府支持人民。政府是人民的仆人,而不是人民是政府的仆人。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要养活人民!一旦政府攫取救济与慈善之责,政府就会成为人民的救主和恩人。《独立宣言》在谈及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革命的权利之后,特别强调审慎的原则,从而反对各种形式的对自由的滥用,特别是各种形式的乌托邦主义和意识形态的统治。审慎判断属于实践性的智慧,是一种公民必需的美德。





[1] 洛克,《政府论》下篇,21-22页。 [2] Sandoz, Giving Me Liberty, p. 14. [3] 亚里士多德,《政治血》,1263b20-24,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 56-57页。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63b28-29,57页。 [5] 维沃,《思想的后果》,137-138页。 [6]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11页。 [7] 洛克,《政府论》,下篇,85节,52页。 [8] 维沃,《思想的后果》,144页。 [9] 洛克,《政府论》,下篇,18-19页。 [10] 洛克,《政府论》,下篇,22页。 [11]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79页。 [12] Quoted in The Freeman: Ideas on Liberty, May 1955, p. 7. [13] 洛克,《政府论》,下篇,2页。 [14]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74页。 [15] Burke, Speech on Conciliation with America, March 1175; See Ellis Sandoz, A Government of Laws: Political Theory,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 (Columbia: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2001), pp. 164-65. [16]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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