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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一 法治政府—《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三部分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健全政府与人类公正关系之唯一可靠的基础是上帝的律法。


1、人总是处于一定的政府或管理之下,当然也总是处于一定的律法的约束之下。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政府或律法,而是在于我们到底有什么样的政府和律法。

2、里根的名言就是:“政府就是问题本身,而不是问题解决者”(“Government was the problems, not the solution.”)[1] 必须把政府本身“绳之以法”,使其不能乱说乱动,祸国殃民!欧美保守主义的共识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只是宣示法律(jus dicere);而立法(jus dare),严格说来,属于上帝。”[2]

3、真正的“法治”,指向法律的统治,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的界定乃是经典性的定义:“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管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温良民主制,优秀的政体一定是“法律至上”的政体,当然,法律本身也应当是“良法”。[4]

4、真正的自由始终是“律法之下的自由”(liberty under law)。没有明确的律法,我们就不知道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我们也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行动。因此,律法被称为“行动的指南”(the rule of action)。同时,没有律法的保护,自由也就荡然无存。欧美保守主义强调的首要价值是秩序,而律法则是秩序的疆界。自由主义强调的首要价值是自由,但自由本身一旦偏离上帝的律法的界定和约束,就会走向无法无天、自取灭亡的放纵。

5、洛克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法律按照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成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法律和自由直接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分割的:“这是因为在一起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样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6]

6、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上帝在一开始创造人的时候就为人设定了基本法则,这个基本法则就是两条著名的伊甸园法则,第一个法则是授权性的法则:“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其次就是生活性的法则:“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这两个法则说明,上帝确实把治理全地的权柄赐给人,但人在行使治理全地的权柄的时候应当按照上帝的律法来判断善恶,而不是自行其是,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制定律法,即所谓的“自法论”(autonomy)。

7、洛克把“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也有自然法,但是人与人之间“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个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7] 与此相反,“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当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定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8]

8、人们之所以通过立约的形式组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核心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因此,洛克明确指出:“为了避免这些在自然状态中妨害人们财产的缺陷,人类便联合成为社会,以便用整个社会的集体力量来保障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并以经常有效的规则来加以限制,从而每个人都可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自己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才把他们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他们所加入的社会,社会才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人选,给予委托,以便让正式公布的法律来治理他们,否则他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很不稳定。”[9]在这样的政治社会中,即使弱势者也能得到相应的保护:“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助者。”[10]

9、当我们谈及“政府”(government)的时候不仅指向国家,也指向家庭与教会的管理。家庭的管理就是“家政”(family government),教会的管理就是“教政”(church government),国家的管理就是“国政”(state government)。当然,在人间一切“政府”之上的是上帝的“政府”(divine government),也就是上帝的护理(the providence of God),是指上帝对万有的掌管和引领。唯独上帝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世上任何个人和群体的权力都是来自上帝的赐予,必须按照上帝的律法来施行,否则就丧失了合法性和正当性。

10、“政治”就是管理,就是参与管理群体性、公共性的事务。很多華人教會由於長期受專制政權的洗腦教育,一聽政治這個詞語就談虎色變,“在教會不可講政治”成為教會的“第二十二條軍規”。然而,基督徒不可放弃政治,政治就是生活,政治就是生命,就是上帝赐给我们的使命、特权和责任。政治是管理性的,是服务性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文化使命”。人要实现自己的潜能,发挥自己的功用,是离不开一定的群体和组织的。这就是说,政治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不是自觉、积极地参与政治,就会被动、消极地挟裹到政治之中。当然,按照洛克的学说,如果我们没有以立约的方式结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我们仍然在本质上处于“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和执行者,最后的结局就是胜者王侯败者为寇。因此,洛克认为那些大权独揽、施行专制暴政的人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根本不能成为公民社会的一个成员。[11]

11、人人都有理性,人人都有良心,都能明白基本的道德法则。因此,即使不信上帝的人,只要是人,都能在基本法则和制度上达成共识,也就是“常识”(common sense)。上帝赐给人的以十诫为综述的道德律就是“普通法”(common law)——是所有人都当遵行的法则,是“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上帝刻在人性深处的本性法,是不可回避、至关重要的“基本法”(fundamental law)——是捍卫人权的基本法则,更是永不改变的“永恒法”(eternal law)——具有最大程度的超越性、确定性、稳定性和不变性。

12、我们都当接受“律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即法治。统治者不能根据他们变幻莫测的意志或情趣治理国家,这种“人治”专横无常,不具备任何可预测性,这种治理方式乃是对人类理性和尊严的侮辱。只有按照普世性的永恒不变的律法施行统治,才能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人民才能够感到安全,也能够为未来制定计划。这样的律法当然是上帝启示的律法,唯独上帝的律法是“高级法”,是人间一切法律都当顺服的根本法。麦迪逊强调:“立法是由人民选出的议员制定的,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此卷帙浩繁,让人没法阅读,如此前后矛盾,让人没法理解;如果这些立法,还没来得及颁布,就被取消或修正,不断变化,搞得无人能弄清楚;从今日之立法,难以猜出明日之立法,这,不会提升人民的地位。立法的定义,就是制定行动规则;朝令夕改,弄得无人知晓,还能叫规则吗?”[12]

13、上帝的律法最明确,最公义,最良善。个人和政府都当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高级法”(the higher law)。律法体系至少应当由三大方面构成,一是“神启法”(divine law)--特指上帝明确地赐给人的以十诫为综述的道德律,英国普通法大师布莱克斯通称之为“启示法”(the law of revelation);二是“本性法”(natural law)--是指源自上帝的本性并且刻在人的本性中的律法;三是“人定法”(human law)--是指人以神启法和本性法为原则,并参照社会的具体处境而制定的律法。

14、此处的“本性法”绝不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也不是“拳头大的是老大哥”、“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强盗逻辑,而是指向造物主为人制定的律法,这种律法反应上帝的性情(divine nature),同时上帝也把这样的法则刻在人心之中,因此这样的律法合乎人的性情(human nature)。中国人习惯上把natural law翻译为“自然法”,其实更精准的翻译应当是“本性法”,这种翻译兼顾上帝的本性与人的本性。那些藐视上帝的律法的人,不仅是在践踏人性人权,也是在直接挑战上帝的主权,他们必然为他们的愚顽和罪恶付出代价,上帝是轻慢不得的。

15、我们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来界定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明确地说:“毫无疑问,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本性法相比,启示法享有无限大的权威。因为启示法是上帝亲自明确宣布的本性法,另一种律法只是我们在理性的帮助下认为是本性法而已。假如我们对于后者能够做到像前者一样确定,二者会拥有同样的权威;但是,即使那样,我们也绝不能把两者置于并驾齐驱的地位。”[13] 布莱克斯通的主张代表西方基督教文明中成熟的看法,这种主张也合乎圣经启示和基督教大公教会的正传,可惜很多世俗主义法学家在强调“自然法”的时候否定上帝所启示的律法的地位和功用,自然法学说逐渐变得苍白无力,也丧失了具体的内涵,几乎在法学界归于乌有。

16、上帝所启示的十诫就是最基本的自然法或本性法,是上帝赐给全世界所有人的根本法,目的是要高举上帝的主权,确保个人的自由,所以圣经上称上帝的律法为“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布莱克斯通强调:“本性法和启示法是人定法所依赖的两大根基;这就是说,任何人定法都不能与本性法和启示法相抵触。”[14]美國法學家霍華德·蘭德指出:“當美國採納一部憲法的時代到來的時候,我們的祖先對以色列人完美的管理制度進行了模仿。”西方文明和现代社会的危机就是抛弃上帝的律法,最后导致的就是法律丧失了神圣性,成为赤裸裸的权力斗争的工具,而基督教则在社会上丧失了相关性和有效性,不再发挥塑造民情、建立文明的作用。这是伯尔曼特别指出的:“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15]正是因为基督徒不讲上帝的律法,丧失了治理全地的使命意识,我们就丧失了上帝的祝福和敬虔的大能,只能被边缘化,只能被动挨打!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基督徒本身受害,那些不信上帝的人因为缺乏来自基督徒的真实见证,更是陷落在极大的黑暗之中。信仰上帝的人黯淡无光、消极悲观甚至坐以待毙,不信上帝的人野心勃勃,要改变世界,甚至废除宗教,尤其是基督教,这是目前美国和世界最大的悲剧!因此,美國憲法學家W.克里昂·斯考森指出,美國想要繼續存在下去,美國人就必須緊緊握住四大原則:對締造者們的產生成功準則的靈感滿懷謝意;在我們的政府中恢復憲法的原則;重新喚起我們對上帝、家庭與國家的愛;在我們的生活、工作與國家中,重新恢復道德觀念。



[1] Quoted from John Micklethwait and Adrain Wooldridge, The Right Nation: Conservative Power in America (New York: Penguin Books, 2004), p. 64. [2]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48页。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2014年),202页。 [4]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城邦与世界社会》,180-185页。 [5]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下篇,57节,35-36页。 [6] 洛克,《政府论》,下篇,57节,35-36页。 [7] 洛克,《政府论》,下篇,87节,53页。 [8] 洛克,《政府论》,下篇,87节,53页。 [9] 洛克,《政府论》,下篇,136节,86页。 [10] 洛克,《政府论》,下篇,21节,14页。 [11] 洛克,《政府论》,下篇,90-94节,56-58页。 [12] 《联邦党人文集》,62篇,424页。 [13]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Vol. I, p. 42. [14]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Vol. I, p. 42. [15]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商务,2016年),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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