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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三 人民主权—《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三部分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上帝赋予的治权属于全体人民。


1、至高无上的主权唯独属于上帝,上帝把治理全地的权柄赐给了每一个人,而不是任何领袖、政党或国家。当然,唯独上帝的主权是独立的、最高的,而人民的主权则是衍生的、从属的,始终处于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伍德强调:“只有正确理解人民主权这一至关重要的原理才能够真正理解联邦主义。”[1] 人民主权原则使得美国人民以强有力的手段“扫清等级制度、代之以契约制度”。[2]

2、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正如萨拜因所指出的那样:“权力源自人民,权力只应当通过法律的保障来实施,而且权力只有根据道德的基础才能被证明为是正当的,……在事实上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承认,而且千百年来一直是政治哲学中的常识。”[3]在美国建国过程中,人民主权的原则更加凸显出来。托克维尔明确指出:“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并不像在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者毫无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认,被法律所公布;它可以自由传播,不受阻碍地达成最终目的。如果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能让人们自由而公正地评价人民主权原则,研究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事务各个方面的应用,并且指出它的优点和缺陷,那么可以说,这个国家只能是美国。”[4]托克维尔称人民主权原则为“法律的法律”(the law of laws)。[5]

3、上帝享有绝对性的至高无上的主权,人民在上帝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相对性的主权。因此,从本质上而言,人间任何政府都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只能享受“有限权力”。若非正式取得“人民的同意”(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任何人对人民都没有合法的统治权,这是从洛克开始就特别强调的:“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6] 统治者是上帝的仆人,应当敬畏上帝,遵守上帝的律法;统治者也是人民的仆人,任命和废除统治者的权柄在于人民。虽然人民的主权可以委托给一个人或少数人来代表并行使,但人民的主权始终在人民的手中,正如麦迪逊所言:“终极性的权柄唯独属于人民”(The ultimate authority resides in the people)。因此,美国的主权不在国家,不管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当然也不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三大部门中,而是始终在人民的手中。因此,麦迪逊强调:“人民是一切权力之源,诉诸他们,所有困难都将迎刃而解。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宪法。”[7]只有民主政府中,人民的地位才能得到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保障,人民才是一個有意義和有價值的公民的集合體。反之,专制政府不管如何声称自己是“人民共和国”,自己所建立的是“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人民解放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醫院”等等,都不过是把“人民”当成是挡箭牌和傀儡而已。在喬治·歐威爾的“新語詞典”中,“人民”淪為一個抽象的、毫無意義的口頭禪。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其實就是無需對任何人負責、無需為任何人服務。

4、政府的权力始终是有限的,必须受到宪法的明确的严格的限制。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强调:“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那些掌权的人才会成为人民的公仆,统治者不再属于对立的利益集团。麦迪逊指出:“宪法所授予的权力是人民的馈赠,一旦被用来压迫人民,人民就可以收回;因此,任何未经授予的权力仍然保留于人民,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决定。”[8]非常重要的是,幾乎每個美國人從小就清清楚楚地知道:人民的权利不是来自政府的授予,政府的权力都是来自人民的授权;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而是人民养活了政府;不是人民应当服从政府,而是政府应当服从人民。当然,这种人民主权的原则必须体现在宪法制度中,正如在美国宪法中所做的那样。

5、当然,真正的宪政不仅要限制统治者滥用权力,也要限制人民滥用权力,正如伍德所指出的那样:“同统治者一样,人民也或滥用他们的权力;这种自由的堕落可以称为无法无天或无政府状态。这主要不是集体性的堕落,而是个人的堕落,每一个人做在他自己看起来正确的事,胡搞蛮干,最后导致所有的社会纽带彻底瓦解。”[9]“过度的人民权利不仅导致放纵,更导致一种新的暴政——不是传统统治者的暴政,而是人民自己的暴政,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称之为理论上的悖逆,即民主专制主义(democratic despotism)。”[10]当然,更可怕的则是打着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暴政,正如托克维尔所强调的那样:“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是最难反抗的政府,因为它总是假借大多数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义力量,坚定、迅速并顽固地去实现独裁者的意志。”[11]二十世纪共产主义运动中成立了很多“人民共和国”,可惜这些国家既不是人民的,也不是共和的,而是赤裸裸的专制独裁政府,他們比歷史上的那些專制帝制還要殘暴愚頑,我们不能任凭那些野心家用“人民的名义”来欺骗、霸凌任何一個人。

6、人民主权的原则的一大保障就是人民的原始自卫权。汉密尔顿强调:“在文明社会里,议会才是人民权利和特权的最基本的、最有效的保障。倘若人民的议员,背叛选民,那么,除诉诸原始自卫权,人民没有别的资源可用;原始自卫权,高于一切政府形式。”[12]因此,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明确宣示:“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对于死不悔改的暴政酷吏,除了法庭上公义的判决之外,人们最有效、最有力的回声就是枪声!绝不需要下跪,绝不需要上访,绝不需要让那些欺凌自己的官僚们为自己“平反昭雪”!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所保障的公民持枪权仍然回荡着美国人不屈的心声!一旦大多数美国公民丧失了基督教清教徒所培养的这种勇武精神,美国就会被各种形式的政治流氓窃取霸占。

7、人民始终有权利改变或废弃他们授权的对象,因此任何时候统治者都不得凌驾于人民之上,更不能与人民对立。必须建立有权有效的政府,才能确保公民享受权利。人人都是罪人,那些能言善辩、热衷运动的人更是容易造成更大的危害。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中,汉密尔顿就警告说:“表面主张民权之徒,走的实为专制之路;颠覆共和主权之民贼,政治生涯伊始时,都曾讨好百姓,他们当中,多以蛊惑家开局,终以专制者收场。”[13]在中国现代史上,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邓小平之类的人物都是如此,他們一開始都是追求民主自由的熱血青年,但等他們掌握權力之後,他們卻比他們反對的對象還要兇殘,他們首先要取消的就是選舉制度。选举制度所保障的就是多数人的统治,那些废除选举、操纵选举的人,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名义进行,都不过是独夫民贼而已,人人皆可诛之。

8、我们明确地宣告,那些与人民对立,甚至公开残害人民的人,已经成为独夫民贼,人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候把他们绳之以法,甚至依法处死暴君独夫,清教徒革命的高峰就是以“叛国者”的罪名把向自己的臣民宣战的英国暴君查理一世公开斩首。任何人都不可因为自己担任公职就可以杀人不偿命、借债不还钱,这是合乎天经地义的真理!实际上,越是担任公职的人,越是担任国家领导人的人,他们更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犯罪不仅直接伤害受害人,还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损害了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因此,那些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公共职分中作奸犯科的人应当受到更重的惩处。

9、人民不要希望得到统治者的怜悯,必须保持自身的强大。文明社会中自由的人民创造巨大的财富,必然引发敌对国家的觊觎。因此,自由社会的人民必须时刻警醒,居安思危,对内防备暴政以税收等合法的方式掠夺人民的财富,对外抵御侵略者各种手段的入侵。要始终保持自由,人民必须在伦理上具有崇高的美德,在军事上具有强大的装备,并且随时准备投入战斗。保持和平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随时准备作战。如果我们把自己整成绵羊的样子,就必然引来豺狼的吞噬。那些向敌人摇尾乞怜的人,甚至无法得到仇敌的尊重!共和国应当始终以和平为目标,但也要牢记实力才是真正的后盾。

10、只有上帝是神圣的,个人和人民都不是神圣的。历代经验都表明,人民对他人的痛苦容易漠不关心,对爱心的警告毫不在意,甚至对最具伤害的侵犯也难以起来反抗。多数人那么轻易地被少数人统治,轻易地放弃自己的情感和热情,默默地服从暴君酷吏的统治,甚至甘心乐意地成为暴君酷吏的走狗和奴才,这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令人不得不正视的就是,多数人生来就容易上当受骗,对于所领受的教训一概相信;对于社会强加的压迫,都一概领受。伍德强调:“人民的这种习惯性服从正是千百年来历史上少数统治者横行霸道的原因,它‘使我们逐渐安于承受恐惧和憎恶’”。[14]伍德甚至总结说:“人民暴政是最坏的暴政,因为它几乎没有给被压迫者留下任何反抗的资源。”[15]如何防备人民的暴政?如何唤醒沉睡的大众?关键还是要靠信仰与道德的力量,教会必须以教育为主,通过传讲上帝的公义的律法和恩惠的福音而塑造民心民情,从而发挥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的功用。

11、对于人民而言,最大的实力就是信仰与道德的力量。一旦丧失基督教信仰,一旦丧失基督教信仰所塑造的公民道德,共和国就会很快趋于灭亡。人类所有的宪法都会受到腐蚀,除非及时得到更新,不断回到初始的原则。但如果人民有崇高的美德,这种失序就是暂时的偏差,最终会被人民纠正。但是,正如伍德所强调的那样:“如果人民本身已经腐败并堕入罪恶,要将宪法还原到它初始的原则——‘恢复其原始的完美’——是不可能的。除非社会自身受到腐蚀,除非出现了‘普遍的道德缺失以及对美德的全面背离,否则,一个民族不可能完全被奴役。’”[16]在实行宪政的过程中,宪政的一时失序是不可避免的。真正的宪政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而是在宪法框架内、在历史基础上不断进行的博弈过程。一旦人民丧失了崇高的信仰和道德,就会随时被国内外的仇敌颠覆。更深入而言,当我们丧失宪政民主所依赖的基督教信仰和道德的时候,我们在精神和道德上已经受到了仇敌的渗透和颠覆。

12、人民主权与出版自由密不可分。出版自由不仅能够影响政治观点,令国家改变法律,更能够改变社会风气。一旦人民丧失了出版自由,他们在所接受的信息上就会受到统治者的辖制和洗脑。因此,美國人深知,媒體應當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統治者服務,新聞就是歷史的初稿。美國開國之父喬治·華盛頓意味深長地指出,一旦政府企圖控制新聞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時候,就說明政府幹了什麼不想讓人民知道的壞事。美國法學家和歷史學家威廉·艾倫(William Allen)指出,喬治·華盛頓在上任伊始就樹立了憲法之下的有限總統的傳統。華盛頓在1789年的就職演說中,分析獨立宣言的沿革:“我滿懷欣喜、堅信智慧之光將出現在地球上的陰暗角落,探究調查的自由將能創造行為的雍然大度,人類將能改變過去多數人為少數人服務的不合理制度,而當人們能在地球上某個地方成為自由之身時,必然不會固守在某個地方、終身為奴隸。”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中,那些限制新聞出版自由的国家,就是赤裸裸的专制国家。

13、人民主权的原则当然包括结社自由。托克维尔谈及结社自由三大方面,首先,一个社团可以由一致赞同某一学说或主张的人组成,并以约定的某种方式促进该学说或主张的传播、取胜。其次,结社的第二个阶段必然是行使集会权。人们聚集在一起,就能够结合各种手段,尤其是自由演讲,这样思想就会用一种文字表达永远无法达到的力量和热情往外传播。在政治上,结社权的第三个阶段就是组成选举团,选出代表到中央立法机构去代表自己,甚至组建政党,参加各层选举,直接进入政府管理部门。这就是把代议制用于政党了。托克维尔强调:“民主制的国家是最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17]虽然结社自由在政治上有可能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但“在结社自由的国家,是不存在秘密结社的。所以在美国,只存在党派分子,却不存在阴谋造反者。”[18]对于自由结社的重要性,托克维尔甚至说:“在规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是:如果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者是走向文明,那就需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这条法则好像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19]在当今社会中,那些反对结社自由的国家,始终是一家独大的皇权专制国家、一党独裁的党权专制国家。

14、暴君总是以人民贫穷、愚昧为由坚持他们所谓的“开明专制”,他们并不承认自己的专制本身就是造成人民如此惨状的重要原因。托克维尔强调:“人民贫穷的主要原因是专制制度,它是妨碍人民发展生产,不过并不是夺去人民的生产成果。专制制度使财源枯竭,却始终重视既得的财产。与之相反的是,自由生产出来的财富比它所毁掉的多千百倍。了解自由好处的国家,财源往往总比税收增长迅速。”[20]当然,在民主共和国中,一旦大多数人丧失道德品质和宗教信仰,多数人的暴政也同样是可怕的。因为,托克维尔对于美国最担心的就是多数人的暴政:“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导致的。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从而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则是专制。”[21]所以,在民主国家中,我们必须时刻警醒,反对各种形式的专制。人民必须牢记:“人民的权能远远大于掌权之人”(the power of people is far greater than people in power.)。










[1]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551页。 [2] 诺克,《我们的敌人:国家》,48页。 [3]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世界社会》,275页。 [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四章,39页。 [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四章,40页。 [6] 洛克,《论政府》,下篇,95节,59页。 [7]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490页。 [8]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496页。 [9] 伍德,《美丽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24页。 [10]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73页。 [1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五章,154页。 [12]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联邦论:美国宪法评述》,尹宣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本书引证译文多出自尹宣译本。28篇,181页。 [13] 《联邦党人文集》,1篇,2页。 [14]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7页。 [15]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468页。 [16]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4页。 [1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四章,132-134页。 [1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四章,134页。 [1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二部分第五章,391页。 [2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五章,145页。 [2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七章,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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