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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五 革命正当—《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三部分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人民的大多数人可以改变或废除沦于专制的政府。

1、人民宁愿长期忍受苦难,也不愿轻易改变已经设立的政府,这是习惯和历史的惯性。但是,一旦政府长期侵犯人民权益,使人处于暴政之下,人民有权利、甚至也有责任推翻这样的政府,为自己的未来和幸福提供新的保障。

2、人民之所以结成社群,建立政府,目的就在于确保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一旦这三大基本人权受到侵犯,特别是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人民就沦落到遭受奴役的状态。此时统治者已经成为人民公敌,人民就解除了顺服此类统治者的义务。他们可以使用上帝赐给他们的任何工具和方法推翻不义的统治者,建立新的政府,使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重新得到保障。因此,《独立宣言》明确宣告:“但是,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 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 evinces a design to reduce them under absolute despotism,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

3、戕害人民自由的暴君酷吏已经向人民开战,他们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洛克分析说:“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为,我有理由断定,凡是不经过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了我以后,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因为谁也不能希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为了通过强力迫使我接受不利于我的自由权利的处境,也就是使我成为奴隶。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我保障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1]一切暴君酷吏都是人民的公敌,尽管他们的兴起有上帝的允许或任凭,一定程度的忍耐和妥协是合理的,但最终消除暴政更加合乎上帝的旨意。

4、上帝把统治权赐给人民,人民由其中间的多数人(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行使统治权,多数人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已有的政府,少数人应当尊重多数人的选择和统治。当然,这种多数人的统治必须通过公开、公平的选举方式进行。必须注意的是,正如在美国建国时期一样:英国的统治者曾经滥用他们的权利,而革命之后的人民也会滥用他们的自由。推翻原来的政府,导致人民产生一种对政府根深蒂固、习惯性的蔑视,而自由则变成大众的偶像。在这种情况下,民众非常容易聚众闹事,造成“无政府和无法无天的状态”。 [2] 这是革命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暴力革命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暴力革命之后恢复秩序、组建政权更是艰难。

5、多数人保持自己的统治,也当尊重少数人的权利(Majority’s rule, minority’s rights!),这是英美宪政的基本原则。少数人不当用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多数人的统治。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完全达成一致是理想的,但常常不合乎现实,这个时候就是付诸程序性的表决,由赢得多数票的一方的提议就成为众人都当遵行的决议。尤其是在危机时刻,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多数人的统治或决定乃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共同体就不会存续。当然,这也绝不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始终是合法的,少数人仍有表达和革命的自由。

6、美国宪法的伟大之处就在于“给人民留下了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更改及修正的权力”。美利坚向全世界表明,人民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政府模式。主权在民,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变更他们的宪法和政府,这个原则所造成的不是不和、怨恨和战争,而是一个改进、满意和和平的原则。因此,伍德总结说:“美利坚人实际上把革命制度化并合法化了。”威尔逊甚至说,通过将政治的甚至法律的生命灌输于人民,美利坚人创造了“人类政治伟大的灵丹妙药”。 [3] 正如内莫所揭示的那样:“少数人因其道德与宗教上的纯洁而可以采取革命行动这一主题在基督教社会的政治史中具有重要意义。”[4]

7、当初美国的缔造者们知道,选民可能选出一个蠢材或坏蛋当总统,所以设立议会加以限制。议会也不可靠,所以要设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们拥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制约立法和执法两大权力部门。宪政的根本目的不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是将最高统治者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在宪政主义者的眼里,只有在宪法框架下追求和行使权力的政客,永远都没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大救星”和从天而降的“伟大领袖”。但是,即使是宪法也是需要权威的解释,当一个国家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并且人人都声称自己在捍卫宪法时,总得有人来对宪法进行具有终局权威的解释。美国人对人类宪政事业所作的最独特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 ),将这一解释宪法并根据宪法作出裁决的权威赋予了联邦最高法院。这不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总是绝对正确的,而是仅仅因为常识告诉我们,解释法律是法官的专业特长,且与国会和总统相比,它的主动性、权力和资源是最小的,是联邦政府中“最不危险的分支”(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但是,常识也同样告诉我们,不管是总统、议员还是大法官,都有可能陷于无知甚至被仇敌收买,所以不允许官方办媒体蒙蔽人民,要让民间办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所以,记者和媒体成为立法、司法、执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大权力”。最重要的是,美国的缔造者们深知,最坏的事情就是政府强权、议会失职、司法不公、媒体失声。针对这种权力阶层的普遍性黑暗,他们的特别设计就是《权利法案》。

8、在《权利法案》中,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强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自由;第二条修正案强调:“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因此,美国宪政民主最终有两大保障,就是上帝的绝对性主权(信仰自由)和人民的相对性主权(人民持枪)。人民经过祈祷之后,根据自己的良心,或者进行和平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直接组成民兵,开枪为专制送行!这就是美国缔造者们设计的宪政民主制度的精粹。毫无疑问,美国最大的仇敌就是那些限制教会聚会、打压基督教,尤其是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人!他们所要推翻的是美国立国的根基,就是上帝的绝对性主权和上帝直接赐给人民的不证自明、不可剥夺的开枪革命的权利!














[1] 洛克,《政府论》,下篇,17节,11-12页。 [2]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373页。 [3] 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1776-1787》,563-564页。 [4] 内莫,《教会法与神圣帝国的兴衰》,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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