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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二 个人责任—《美国:以基督教立国》第三部分

作者:王志勇牧师

连载自《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神学与英美保守主义建国二十五大原则》



原则:每个人都要在上帝面前承担自己的责任。


1、个人乃是承担责任的最基本的主体,最终每个人都要在上帝面前承担自己的责任,任何个人和群体都不能承担其他任何个人的责任。我们不能逃避自己的责任。任何个人都有一定的自由和能力,这样的自由和能力都是上帝赐给的,也必要在上帝面前交账。

2、个人责任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要怨天尤人,把个人的责任推卸在别人的身上。我们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一生中竭力认识上帝,认识上帝的旨意,按照上帝的旨意行事为人。维沃强调:“在谈论自由之前,首先必须履行义务。”[1] 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强调:“这一个人责任制乃是正统法律教训的真正根基,即使是来自国王本人的命令,也不能为其罪行或非法行动合理化(This doctrine of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real foundation of the legal dogma that the orders of the King himself are not justification for the commission of a wrongful or illegal act.)。”[2]

3、上帝赐给我们的一切,都是让我们在上帝面前承担责任的。我们不能因为上帝的恩赐而骄傲自大,更不能用上帝赐给我们的恩赐去干伤天害理的事情。很多人不愿意面对自己的责任,躲在政党或国家的面纱的后面,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恶事都是因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人在房檐下,不得不低头”。不管罪人如何自欺欺人,最终他还是要在上帝面前为自己所做的一切交账。人最大的自欺就是不承认上帝的存在,当然也不承认上帝的律法和审判。但是,不管人如何主张,上帝仍然是存在的,上帝的约法仍然是有效的,信靠上帝、顺服上帝的约法的人是有福的。

4、个人责任原则要求家庭、教会和国家不可取代个人,不可越界承担个人的责任,使得个人成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寄生虫。桑多兹强调:“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不管他在什么领域中努力工作,都是不会虚掷的。世界历史中的各类事情,都是由某个人做成的。”[3]我们每个人都当成为真正的,、大写的人,真正勇于承担责任,勇于面对挑战的人。保守派人士始终认为,工作是摆脱贫穷和耻辱的通行证,那些身强力壮却靠从政府领救济而生活的人是可耻的。保罗同样强调“不劳动,不得食”的原则。

5、不管环境如何险恶,我们都不可随波逐流。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借口环境和外界的压力而随众行恶,每个人都要持守自己的良心和责任。1958年,沃格林在德国明尼克大学讲学,当时听讲的一些师生是在希特勒的政权中得到过实惠的,他委婉地挑战他们说:“我们时代的精神的失序,我们人人都乐于谈及的文明的危机,绝不是不可改变的命运;……恰恰相反,每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都拥有战胜此类危机的媒介……任何人都没有责任参与到一个社会的精神危机中去;恰恰相反,每个人都有责任避免这种愚顽,按照秩序度过自己的一生。”[4]

6、在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中,他不仅赐给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也赐给每个人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这种责任分为私德和公德,前者涉及到个人与造物主的关系——这是每个人通过自己的良心而保持的,不需要任何人的强迫;后者涉及到个人与邻舍的关系——如果危害到他人,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敬畏上帝,不遵守上帝所启示的道德法则,我们就会把世界搞成人间地狱。

7、在人的责任方面,可以列举如下:首要性的责任就是敬畏上帝,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赐给我们律法,明确了是非善恶。这些责任可以列举如下:除非为了自卫的缘故,不可杀死别人;不可盗窃或毁坏别人的财产;诚实交易;孝敬父母;保护长者,教导孩童;尊重法治,确保和平;不可贪求别人的一切;遵守与上帝和他人所立的约;帮助鳏寡孤独等无助者;要合乎中道;要在经济上争取自给自足;不可侵犯别人的财产或隐私;捍卫家庭与婚姻的神圣性;生养众多,传宗接代;不可参与任何毁坏个人或社区生活的事;自愿参与公共生活,积极投票,担任公职;不可包庇任何犯罪或反社会性的活动;维持个人和公共形象等。

8、在圣经启示中,人间最重要的“政府”不是家庭、教会或国家,而是“上帝的律法之下的个人的自治”(Self-government under God’s law)。基督徒把这种自治扩展到他个人的每一个思想和行动之中。他最需要顺服的最高的权力不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力,而是三一上帝的主权。他顺服上帝的标准就是上帝的律法,他首要的身份是天国的公民。托克维尔无比深情地谈及美国新大陆:“新大陆是令人向往的地方,人们在那里可以自我奋斗,只要你敢去追求,那么就能从中获得幸福和自由。”[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人尊重法律,托克维尔甚至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6]

9、一个热爱法律的民族是真正高贵的民族,因为法律所明确的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当然,美国人之所以热爱和服从法律有两大深层原因,一是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那样:“法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而且因为,当法律损害他们时,他们也可以修订法律。”[7]換言之,法律不是統治者強加給被統治者的,而是經過被統治者認可和授權的。更重要的是,作为基督徒,特别是在清教徒神学的熏陶之下,民众发自内心地爱慕上帝的律法,当然也会热爱和遵行按照上帝的律法制定的公义的律法。

10、自由主义的问题就是过分高举个人性的权利或自由,而保守主义则始终把个人的权利或自由置于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因此,斯克拉顿强调:“保守主义看待事物的基本观点是:一个人应当到社会中寻求自身的完善,应当把自身看作高于自身的秩序的组成部分,这种秩序超然于自身意志所产生的任何事物。个人必须把自己看作参与其中的那一秩序的继承者而非创造者,以便从那一秩序(从它的‘客观’状况)得出能够决定自我认同的观念和价值标准。他将认为社会的恒久性使他从摇篮到墓地的人生过程具有了意义。他所处的世界并非与他一道诞生,在他离世后也不会消亡。”[8]






[1] 维沃,《思想的后果》,191页。 [2] A.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39), p. 211. [3] Sandoz, Give Me Liberty, p. 19. [4] Voegelin, Science, Politics, and Gnosticism (Wilmington, DE: ISI Books, 2004), p. 17. [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一部分第八章,118页。 [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六章,168页。 [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第六章,169页。 [8] 斯克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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